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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5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錢建榮吳元曜王鐵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5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育錡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緝字第1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包(其中陸包合計淨重零點玖玖公克,驗餘淨重零點玖捌公克;另拾肆包合計淨重貳點伍參公克,驗餘淨重貳點肆公克)及摻有海洛因之香菸壹枝,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99年6 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923013290 號鑑定書1 紙附於偵查卷可稽,其既為第一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不得持有,均為違禁物無訛,雖與本件判決被告有罪部分無涉,惟其既為查獲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 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錢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王鐵雄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59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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