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59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育錡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緝字第1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包(其中陸包合計淨重零點玖玖公克,驗餘淨重零點玖捌公克;另拾肆包合計淨重貳點伍參公克,驗餘淨重貳點肆公克)及摻有海洛因之香菸壹枝,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99年6 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923013290 號鑑定書1 紙附於偵查卷可稽,其既為第一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不得持有,均為違禁物無訛,雖與本件判決被告有罪部分無涉,惟其既為查獲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 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錢建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