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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劉為丕謝枚霏溫祖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欽仁
選任辯護人
鄭世脩律師

      李世才律師

      何威儀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09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欽仁自民國壹佰年捌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鄭欽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鄭欽仁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等罪嫌,業據被告坦承部分罪行在卷,且有扣案毒品、製毒工具及鑑定書等可資佐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本案尚有共犯及證人未到案或未經詰問,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規定,於民國100 年3 月29日起執行羈押,又於100 年6 月29日延長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本件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且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等罪,業經本院於100 年8 月12日以100 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判決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9 月在案(尚未確定),有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10號一案卷證可憑,審酌其既遭判處重刑,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為確保後續程序之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8 月29日起延長羈押2 月。另本案尚有共犯「阿文」未到案,若准接見會面或通信,恐有互通訊息之情形,自仍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謝枚霏

法 官 溫祖明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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