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
- 原告
- 銓星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川越
- 被告
- 謝禎財
賴杏妃(原名賴凱柔)
柯開發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即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69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692 號被告謝禎財、賴杏妃、柯開發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103 年8 月15日以刑事判決均判處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