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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游紅桃蔡牧容劉淑玲

原告
銓星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川越
被告
謝禎財

      賴杏妃(原名賴凱柔)

      柯開發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即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69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692 號被告謝禎財、賴杏妃、柯開發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103 年8 月15日以刑事判決均判處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劉淑玲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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