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原 告 油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綜桓 訴訟代理人 關維忠律師 被 告 新麗登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偉常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張榮達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99年度易字第11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1120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3日諭知無罪之判決,有判決書附卷可佐。茲因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依上揭法條第3 項規定,該移送之案件,仍應繳納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