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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
    錢建榮王鐵雄游智棋
  • 法定代理人
    鍾綜桓

  • 當事人
    油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麗登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偉常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原   告 油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綜桓 訴訟代理人 關維忠律師 被   告 新麗登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偉常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張榮達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99年度易字第11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1120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3日諭知無罪之判決,有判決書附卷可佐。茲因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依上揭法條第3 項規定,該移送之案件,仍應繳納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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