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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3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許曉微廖珮伶陳佳宏

原告
王木水
訴訟代理人
楊仁聲律師
被告
許銘深
被告
喬詣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翁桂琴
法定代理人
被告
林連春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廖珮伶

法 官 陳佳宏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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