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RAMAMOORTHY NATARAJAN、MD DELWAR、RABIUL ALAM、萬順企業社、彭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68號原 告 RAMAMOORTHY NATARAJAN(印度籍) MD DELWAR(孟加拉籍) RABIUL ALAM(孟加拉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律師 被 告 萬順企業社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彭晴 上列被告彭晴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案件(100 年度易字第60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虔霖 法 官 陳正昇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