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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20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蔡榮澤謝憲杰林大鈞

原告
工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和
被告
陳漳正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漳正被訴詐欺乙案(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817 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謝憲杰

法 官 林大鈞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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