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360號
- 原告
- 慶都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忠
- 被告
- 陳姿陵
上列被告因100 年度易字第1421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姿陵被訴100 年度易字第1421號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14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虔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