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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更字第17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洪瑋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1年度交聲更字第17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

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邱永泉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01 年3 月28日壢監裁字第裁53-DB0 000000 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之處分(原舉發案號:DB0000000 ),聲明異議,經本院於101 年4 月27日以101 年度交聲字第405 號裁定異議駁回,異議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 年6 月4 日以101 年度交抗字第577 號裁定將原裁定撤銷,並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地方法院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仍由原法官依中華民國100 年11月4 日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0條第1 項定有明文(該條文係於民國100 年1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7901 號令修正公布,並自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之日即101 年9 月6 日起施行)。本件異議人邱永全係於101 年4 月16日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異議之聲明,而於101 年4 月20日經本院收狀繫屬本院,此有聲明異議狀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101 年4 月19日竹監壢字第1010009766號函上留存之收文章可稽,是本件自應依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審理,先予敘明。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邱永泉於101 年3 月23日晚間10時4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3857-PN 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桃園縣楊梅市○○街涵洞時,因「酒醉駕車,經警告知接受配合警方實施酒測,駕駛人拒絕接受測試」,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員警製單舉發,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第67條第2 項前段、第68條第1 項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6 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等語。

三、異議意旨略以:伊於上揭時地為警方攔檢臨測,當時係因看見前方設有臨檢站,隨即將轎車停靠路邊,警員則上前盤問是否有喝酒,伊因一時心慌,不知所措,後警員實行酒測時,本人有告知警員可否打個電話,在此通話過程中,員警口頭說:『第3 次警告了,要不要配合酒測?』當我一講完電話,隨即配合,警察卻誤認我不予以理會、不配合,以致認定拒絕酒測(因警察說:已經口頭警告3 次,即判定拒絕酒測),即便伊要求酒測也不給機會,就開立罰單,叫伊簽名。過程中,伊態度並無不敬或咆哮、襲警之動作,也有問另一位警察,是不是只要繳罰金6 萬元就結案了?員警答『是』,在一切配合警方的執行下,簽了紅單,但於3 月28日繳清罰款,才知被吊銷駕照。因伊持有職業聯結車駕照,家中經濟重擔都靠此駕照開車,維持家計,家有3 個小孩子要撫養,如今職業聯結車一併吊銷,無法以此謀生,家中生計頓失依靠,整個家庭生活隨即陷入困境,請改以吊銷普通自用小客車駕照云云。

四、按汽車駕駛人拒絕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6 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前段、第67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 條第2 款之規定,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5以上者,不得駕車。

五、經查:

(一)本件異議人於上揭時、地,駕駛車牌號碼3857-PN 號自用一般小客車,經警以拒絕酒測為由舉發在案等情,為異議人所不爭執,此有本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裁決書在卷可參,上情足資認定。

(二)異議人進行酒精濃度測試之經過,經本院依異議人之聲請勘驗取締員警所攝錄之採證錄影畫面,勘驗結果略以:檔案名稱:SUNP0006(影片右下角記載開始時間為03/23/2012 22:35:40)警員B :駕行照。異議人:有有有有。警員B :喝多少阿?異議人:剛喝2杯。警員B :剛喝兩杯?剛剛是什麼時候?異議人:吃飯的時候..警員B :是什麼時候阿?多久之前?異議人:5點多。警員B :5點多?現在都10點半了捏。異議人:所以說我..不敢開車就是這樣。警員A 、警員B:那你還是開了阿。異議人:所以說,我會特別注意..警員B :好啦駕行照給我、駕行照給我。異議人:不好意思啦。警員A :沒關係,駕行照先出示。異議人:不是啦,我就是因為這樣子,所以我開車... 所以我,欸警官,不然我... 我這樣子..警員B :你的駕照先給我好不好?異議人:我知道我... 我知道是依法行事,但是能不能說那個一下.........檔案名稱:SUNP0007(影片右下角記載開始時間為03/23/2012 22:37:44)異議人:讓我們打電話可以嗎?警員A :可以阿,你可以打電話阿。你當然可以打電話阿,我們沒有不讓你打電話阿,對不對。異議人:我先打個電話...警員B :你5 點多...5點多喝的到現在應該都差不多退了啦。異議人:我知道阿就是因為差不多所以... 我才那個啦。警員B :所以你就吹一下啊,吹一下有什麼關係?異議人:好啦。警員B :你有要漱口嗎?異議人:我會漱口...警員A :我給你漱口啦好不好。警員B :阿你駕照還是沒有給我啊。異議人:我知道,我是說...警員A :我車上有水啦,我給你漱口啦,不然其實是不用漱口的,我給你漱口啦好不好。(異議人手中拿著一瓶礦泉水)異議人:我漱不漱口一定會超過... 我應該這樣講啦,我也會超過啦。警員B :那你駕照先給我看一下嘛。異議人:那我... 我是說能不能讓我打個電話然後那個好不好,我... 我會吹,好不好。警員B :那你駕照先給我啊(異議人喝水),你說你5 點多喝的,現在10點半,應該已經沒有了。異議人:那我就是因為耽誤... 我們喝酒的人我怎麼不曉得,我也知道... 啊,警官..警員B :你如果要,你如果要打電話你就趕快打,然後我們不要浪費太多時間在這邊,不然我給你告知3次還是給你開拒測啊(異議人:我知道),還是你要直接開拒測好了。異議人:不要不要,我...警員B :拒測比較不用,就不用怕啦就不用吹啦。異議人:喔拜託,拒測那個更嚴重,我不可能...警員B :不會啊拒測又沒有刑罰,就只有罰錢而已啊。警員A :我就老實跟你講,你如果說0.55會有刑罰的問題異議人:對。警員B :對阿。警員A :那如果你覺得你自己0.55以上的話我直接給你開拒測。警員B :對阿,你拒測就不會有刑罰了啊。異議人:那還不是一樣阿,假如說我超過...警員A :不一樣阿,那如果你吹下去你超過的話,那我們也只能辦阿。異議人:對阿,那假如說我..警員A :今天是我看你拿那個警友會的證我講一句實話給你聽。異議人:那假如說我現在直接吹,假如說超過,還不是一樣。(影片右下角記載結束時間為03/23/2012 22:39:44)……檔案名稱:SUNP0008(影片右下角記載開始時間為03/23/2012 22:39:50)警員C :罰錢而已啊。警員A :那個我跟你講,你拒測的話我就扣車,然後開一張罰單給你,然後你就叫計程車回去,就是那麼簡單。警員B :對阿,阿你如果超過0.55的話那你還要到勞...到拘留所裡面過一夜,那也沒有辦法。警員C :那就會有前科阿。異議人:我我..我先打個電話不好意思。警員A :好啦給你... 現在35分啦厚(此時影片右下角記載之時間為03/23/2012 22:40:11),給你23、分鐘打應該夠啦厚。異議人:我先聯絡一下好不好,不好意思。警員A :那..我們,我們3 分鐘以後我們就進行第一次告知啦。異議人:不好意思耶我..(拿出手機撥打)警員A :但是我就給你時間了啊(異議人:我我我馬上打),我給你漱口又給你時間耶。異議人:我阿..謝謝謝謝,我馬上、我馬上打,不好意思、不好意思,馬上。警員B :阿打電話有什麼用阿,還是要吹阿。異議人:我知道要吹了我說吹... 我... (聲音漸小)警員B :一定超過的那就拒測阿,就很方便阿、就很快阿。警員A :如果你的超過是0.25的話我還可以放寬點,我可以放到零點二十五。異議人:我也知道,問題我不知道超過多少,因為我已經做這麼久阿。警員A :看你要不要拼阿。警員B :對阿看你嘛,不然你就先打電話就來吹啊,不然就乾脆不要吹,就開拒測嘛。異議人:好好好我馬上打電話,不好意思只要2 分鐘阿。好好不好意思我馬上打電話。......檔案名稱:SUNP0009(影片右下角記載開始時間為03/23/2012 22:41:56)現場光線昏暗,但可見異議人低著頭,似乎在撥打手機(影片右下角記載時間為03/23/2012 22 :42:10)異議人拿起手機放到耳邊警員C :怎麼那麼慢。異議人:通話中啦(放下手機)。警員B :那這樣子怎麼辦?異議人:我在打,不然你等我一下啦。警員B :2分鐘了,2分鐘了。異議人:我真的是很努力啦。警員A :我們已經給你很大的空間了。異議人:好謝謝謝謝。警員B :一般人都嘛直接吹了,哪有人還在打電話的。異議人:謝謝謝謝,我說警官你給我機會我真的實在很謝謝,真的真的(低頭以右手撥打手機、左手持礦泉水)。警員A :好你還有1 分鐘啦。異議人:謝謝謝謝,我真的在努力中,謝謝謝謝。(異議人持續撥打手機,警員於等待異議人撥打的空檔在討論酒測器)異議人:(低頭看手機)我正在努力中,謝謝。警員A :好啦,大哥,來,吹吧。警員B :那,現在時間..(警員A :時間空間都給你了)10點... (警員C :你再漱一口、再漱一口)10點35分了啦(此時影片右下角記載之時間為03/23/2012 22:43:36),3 分鐘過了厚。異議人:我不是在拖延時間..(警員C :你再漱一口啦,快點你再漱一口)好啦,我不是在拖延時間(異議人邊講話邊低頭似乎在看手機)我真的是在打電話。警員B :你再喝一口啦。警員A :現在是35分喔(此時影片右下角記載之時間為03/23/2012 22:43:43),那我們進行第一次告知喔,那如果3 次告知,就進行拒測。異議人:(仍持續低頭撥打手機)喔不要這樣子啦、不要這樣子啦。警員B :那個... 邱永泉先生喔,你駕駛3857PN自小客車,行駛於陽..(影片右下角記載結束時間為03/23/2012 22 :43:55)……檔案名稱:SUNP0010 ( 影片右下角記載開始時間為03/23/2012 22:43:59)警員B :跟你進行第一次酒測的告知請你配合喔(異議人:好謝謝),現在時間是3 月23號的10點36分(此時影片右下角記載之時間為03/23/2012 22 :44:07 ) 。異議人:好,讓我通融一下謝謝,不要... 不好意思啦警官。警員A :37分進行第2 次告知。警員B :好,37分進行第2 次告知喔,每一次告知中間隔1分鐘已經算很多時間囉。這個已經算最大的優待了。異議人:大哥,我真的已經在努力聯絡中(將手機放到耳邊),我不是故意的,真的我不是故意拖延時間。(異議人再度放下手機,看著手機螢幕)(異議人再度將手機放到耳邊)警員B :邱永泉先生喔,現在給你實施第2 次告知喔,現在時間是3 點2...3 月23號的10點37分喔,請你配合實施酒測。警員A :先生給你告知第2 次了喔,第3 次再給你告知你不配合的話我們就直接給你開拒測啦厚,阿需要扣車,然後給你開罰單這樣子喔。異議人:不要啦警官,我真的實在...警員A :你還有1 分鐘的考慮時間啦厚,已經給你告知2次了。(異議人低頭撥打電話)異議人:(將手機放到耳邊)大哥,我真的在聯絡,沒有在拖延時間,真的。警 員B :你這個味道還好啦,不會超過啦,我根本就聞不太到阿,你剛說你出來的時候有聞到,我現在就沒什麼聞到啦,對阿,你這大概不會超過0.10我看。異議人:等一下,不要,大哥,我真的,我就是怕我才拖,不是...(影片右下角記載結束時間為03/23/2012 22:45:58)……檔案名稱:SUNP0011(影片右下角記載開始時間為03/23/2012 22:46:06)警員B :不吹的話(此時異議人將手機放在耳邊,但似乎尚未接通)拒測反而更不划算。異議人:我絕對配合你,絕對配合你,不好意思我真的..(警員B :時間到就按拒測了)喂,阿烈(異議人似乎在用手機通話中,此時影片右下角記載之時間為03/23/2012 22 :46:10),阿烈啦,喂,阿泉,我阿泉,阿烈、阿烈,我阿泉啦...警員B :現在時間喔,101 年3 月23號晚上10點39分喔,邱永泉我在給你告知第3 次喔,請問你是否要接受酒精測試啦(異議人持續講手機)警員A :來先生(此時異議人轉身背對錄影鏡頭),我們告知第3 次了,如果不接受我要按拒測了喔。(此時異議人仍舊背對鏡頭)警員C :算了,直接按拒測好了啦。警員B :邱先生!不要再講電話囉,已經過5 分鐘了(此時異議人面向鏡頭,但仍在講手機),你要不要測再問你最後一次(異議人轉成側身對鏡頭)。(異議人側身講手機中)警員B :再問你最後一次。警員A :先生,我現在不管你有沒有在講電話喔,先生,我不管你有沒有在講電話我要按拒絕測試了喔(異議人此時面向鏡頭,仍舊持手機通話)。警員B :你再給我最後一次答案。(異議人仍舊持手機通話中)警員B :我直接按拒測了。警員C :快點啦,最後一次。異議人:我馬上,我馬上配合。警員B :5 秒鐘(異議人:馬上配合),5 、4 、3 、2、1 ,喔現在喔告知3 次給你等5 分鐘給你按拒測,全程錄音錄影喔。異議人:沒有沒有,我馬上、我馬上那個啦。警員B :喔拒測啦厚。異議人:我就馬上(放下手機)(此時影片右下角記載開始時間為03/23/2012 22:47:28)警員B :拒測,請他過來..出來...異議人:不要啦警官,警官...警員A :我們剛才講,你都給我裝孝維阿,你都一直不理我。異議人:沒有,我..我現在在講,講電話。警員B :我們已經給你...我們已經給你十幾分鐘的時間了阿。警員A :我不管你有沒有講電話...(聲音太小不清楚)異議人:沒有沒有,厚,警官,你這樣就那個啦,那個...警員B :來這邊有寫「拒測」啦厚。異議人:我不會拒測我馬上就...警員B :我剛已經告知你10分鐘、告知你超過5 次以上,全程錄音錄影啦。異議人:我現在...(影片右下角記載結束時間為03/23/2012 22:48:02).......

(三)由上開之酒測過程可知,警員於影片記載時間為晚間22時35分許攔停異議人,37分、38分許開始要求異議人吹酒測器時起,然至影片記載時間為晚間22時47分、48分左右警員決定開立拒測單時為止,異議人皆稱馬上配合、一再請求警員通融,然經警員屢次要求,且經三次嚴正告知、次次皆鄭重要求異議人配合酒測,其中第一次告知係在22時36分(影片記載之時間為22:44:07,故影片時間與該警員當時認知之時間應有8 分鐘左右之誤差,併此敘明)、第二次告知係在22時37分、第三次告知係在22時39分,中間皆有間隔1 至2 分鐘之時間,且除該三次正式告之外,仍不斷以「所以你就吹一下啊,吹一下有什麼關係?」、「一般人都嘛直接吹了,哪有人還在打電話的。」、「好啦,大哥,來,吹吧。」、「不吹的話拒測反而更不划算。」、「來先生,我們告知第3 次了,如果不接受我要按拒測了喔。」、「邱先生!不要再講電話囉,已經過5分鐘了,你要不要測再問你最後一次。」、「先生,我現在不管你有沒有在講電話喔,先生,我不管你有沒有在講電話我要按拒絕測試了喔。」、「快點啦,最後一次。」等語催促或要求異議人酒測,並數次讓異議人以礦泉水漱口、且警員亦一再向異議人分析拒測與否之利害關係,然異議人仍一再口頭上稱會配合、實際上卻藉故推託實施酒測時間,且於影片記載時間22時40分時即開始數度重複拿出手機撥打後掛斷之動作,直至員警已進行2 次正式告知、異議人似乎在用手機開始講電話之時,影片記載時間已至22時46分,其間警員仍屢屢要求異議人配合酒測,異議人於通話中之時亦明知員警在旁要求其酒測,並稱「我馬上、馬上配合」,員警在進行第三次告知並決定開立拒測單之前,給予異議人5 秒鐘之時間,並當場進行倒數時,異議人仍稱「馬上配合」,然直至員警開立拒測單後,異議人方放下手機並一再主張自己沒有不配合等情,與證人即當時在場執行勤務之員警陳俊榮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因其看到異議人駕車過來有酒味,認應該有酒駕情事,故予以攔檢請其接受酒精測試,異議人雖然嘴巴講一定會配合,然卻一直跟伊講一些其他的東西,說要打電話,卻一再接了又掛,在員警跟異議人講話時,異議人也沒有請跟他講電話的人先等一下或先掛電話,因此伊認為異議人應該是害怕酒測數值太高會涉及到刑罰,所以在拖時間,現場因為已經告知五次以上,整個過程超過15分鐘,他依然還是那個態度,用打電話拖時間還有消極不配合的態度,好像在拖時間,伊覺得異議人講電話應該是沒有接通、在自言自語裝忙,故伊依規定告知三次請異議人配合作測試,異議人依然消極不配合,所以伊就開拒測等語,互核並無扞格,足認受處分人於員警要求進行酒測時,確實屢有拖延、推諉之行為。

(四)異議人雖以前詞置辯,惟查:1 、異議人於提起抗告時具狀表示「..明白告知警員會配合酒測,欲下車接受酒測時,抗告人電話剛好響起,迅速說完話後即刻將電話關掉準備接受酒測,同時警員卻以抗告人拒絕酒測為由拒絕抗告人酒測,令抗告人不知所挫(按:應為「不知所措」之誤)....」云云(見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交抗字第577 號卷第5 頁),然於本院勘驗上揭影片,並未聞得異議人之手機有響起來電鈴聲之情時,異議人見勘驗結果如此,即改稱當時是自己打給朋友等語,經本院質以為何抗告狀上竟為如此之敘述時,異議人竟稱:「(法官問:(提示異議人之抗告狀)為何抗告狀說接受酒測時電話剛好響起?)是朋友幫我寫的,他表達錯誤,他的字句我不曉得。」云云,惟其又稱該抗告狀上「邱永泉」之印文為自己所蓋,查異議人為一般智識正常之成年人,一審(即本院101 年度交聲字第405 號裁定)之裁定結果已對己不利,自應知該抗告之結果將涉及自己重要權益,且該抗告狀僅只一頁、篇幅非多,異議人既於同頁蓋上自己印章之印文,對其上所記載之內容自難委為不知,且「電話剛好響起」等用語又並非深奧難解,自無有何表達錯誤、字句用語不同之可能,且經本院詢以為何在通電話時警員與其說話,卻仍不先請電話中的朋友稍後以配合警方時,其稱「我問警察可不可以打電話之前我就會說我會配合,為何不等我講完電話才第三次警告。....(法官問:剛剛你在講電話時,警察要給你按拒測,你說馬上配合,馬上配合,然後繼續講電話,有何意見?)我沒有說馬上配合。」云云,然經本院再度勘驗上揭影片,其結果顯示可以清楚聽出異議人小聲的說「我馬上配合、馬上配合」後,方才承認其確實有說;故除可認定其所稱之「一講完電話,隨即配合」一事純屬子虛外,其略過講完電話前之「口頭配合、實際上諸多推諉」一事不提,僅挑選取締過程中有利於己之部分為選擇性陳述,臨訟時又視證據狀況更易其詞,其說詞之憑信性顯非無疑,自難盡信。

2、 按上開各處罰拒絕測規定之立法理由,旨在保障路上過往車輛及行人之法益,而賦予汽車駕駛人有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義務,避免不肖汽車駕駛人以拒絕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方式,以逃避經測試檢定後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處罰,並基於便利測試檢定作業之及時順利實施,取得客觀正確之判測結果,進而防免可能產生之交通事故,是汽車駕駛人遇有警員測試檢定,即應配合受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否則即屬違反上開規定,應受裁罰甚明。至有無「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並不以駕駛人有無親口表明拒絕接受測試為唯一準據,如其雖未明示拒絕測試,卻刻意消極推諉拖延接受測試之時間,期使體內酒精濃度得因時間經過而代謝降低,進而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車之處罰,亦屬之,若非如此,不僅影響警方公權力之行使,更使取締酒醉駕車之執法產生公平性之質疑;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之文義解釋,亦無將駕駛人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情況排除在外之意;因此,只要駕駛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實質作為,無論係積極明示不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抑或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時間,均有上開罰則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交抗字第1053號交通事件裁定意旨參照),且只要駕駛人積極拒絕或消極拖延接受酒測,即有上揭拒測處罰規定之適用,而不以駕駛人有態度不好、襲警為要件(若有影響警察執行酒測之公務,此係為是否構成刑法上妨害公務等罪之問題,與拒絕酒測之行政罰無關),更不待駕駛人有何肇事、逃逸之情事(此為刑法上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問題),亦不問駕駛人究竟有無飲酒、實際酒測值是否已超過法定標準。

3、異議人雖又辯稱其急著打電話是因為其不懂這個刑罰,故要向朋友問清楚要怎麼做、或是警察盤問我的時間有多長、其可以喝多少水云云,然自勘驗上揭錄影畫面之結果以觀,取締員警不但並未禁止其喝水,反而一再鼓吹異議人漱口及喝水,且酒醉駕車肇事之報導時有所聞,各級政府機關更對酒後嚴禁駕車一節復迭經宣導,立法機關並一再提高酒駕之處罰,一般具有社會經驗之人應知為確實取締酒駕,駕駛人本有接受酒測之義務與必要,並不因駕駛人是否有詢問朋友、或警察盤問時間之久暫而有影響,且該錄影畫面之勘驗結果,異議人於員警決定開立拒測單前一再稱「我漱不漱口一定會超過... 我應該這樣講啦,我也會超過啦。」、「那我就是因為耽誤... 我們喝酒的人我怎麼不曉得,我也知道..」、「我也知道,問題我不知道超過多少,因為我已經做這麼久阿。」、「等一下,不要,大哥,我真的,我就是怕我才拖... 」等語,足見其顯係因害怕自己酒測之結果超過標準遭致處罰,方以虛詞推諉、藉口打電話等方式藉以拖延酒測之時間。

4、至於異議人於本院調查時主張「我是說他(按:即警員)給我的時間到底法定的時間有多久,這點我不明白,是因為警察這樣判斷,是他自己的意見,警察自己就認定我這個時間是拒絕酒測..」云云,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之規定「拒絕酒精濃度測試檢定」除應課予罰鍰6 萬元之外,並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較諸同條第1 項規定飲酒駕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標準者,處1 萬5 千元以上6 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 年之處罰更為嚴厲,目的在於不使拒絕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駕駛人反而獲得寬典,否則無異鼓勵駕駛人拒絕接受測試,或以拖延方式爭取代謝酒精之時間;駕駛人於警方告知駕駛人酒精濃度測試標準及流程後,駕駛人如積極或消極拒絕測試,即可判定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並不以駕駛人不配合時間長短為據一節,亦有交通部90年8 月14日交路字第048748號函、內政部警政署90年8 月23日警署交字第175739號函可佐,益徵受處分人上開所辯,容有誤會。

5、異議人雖稱當時係駕駛自小客車,請求不要吊銷其聯結車駕照,改以僅吊銷其普通自小客車駕照云云,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明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並未以違規當時所駕駛之車輛種類而異其效果,此係維護人民生命安全、身體健康所必要之公共政策,且在責令汽車駕駛人善盡行車安全之社會責任,而屬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故異議人既受吊銷駕照之處分,其當然不得另行保留職業聯結車之駕照;另員警在開立本件拒絕酒測之舉發通知單前,雖僅告知受處分人拒測後會罰鍰6 萬元及扣車,未一併說明亦將吊銷駕駛執照且3 年內禁考,然受處分人為領有駕照之合格駕駛人,對上述交通規定應知悉或查詢相關法規規定並加以遵循,是尚無從因員警未將拒測之後果相關法條規定全數向受處分人說明,即減免受處分人之行政處罰責任(高等法院99年度交抗字第2058號裁定亦同此旨) ,故異議人前揭所辯,顯不可採。

六、綜上所述,異議人確有於上述時、地拒絕酒精濃度測試之違規事實,堪以認定。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並無違法不當,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斷,應依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 項,廢止前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洪瑋嬬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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