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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壢簡字第71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溫宗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壢簡字第71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柏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毒偵字第704 號、101 年度偵字第第30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柏東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分裝吸管壹支、銷尖吸管壹支,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分裝吸管壹支、銷尖吸管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更正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扣案物品應刪除「夾鏈袋35包、電子磅秤1 臺」。

㈡證據欄:無。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定有明文。準此,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毒聲字第235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100 年9 月8 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後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據,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 年內,即101 年2 月1 日,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依法起訴,即無不合。

三、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先後2 次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毒品罪。又被告因幫助施用及施用第二級毒品所各自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幫助施用及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另被告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㈡爰審酌被告已非初犯施用毒品罪,經觀察、勒戒及刑之執行後,均未能徹底戒絕施用毒品之犯行,難認有戒毒改過之決心,原當從重量刑;惟念及被告犯後猶能坦承犯行,堪認尚具悔意;兼衡以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及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定其應執行之刑,復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因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吸食器1 組、分裝吸管1 支、銷尖吸管1 支,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宣告沒收。至夾鏈袋35包、電子磅秤1 臺,本院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上開物品與本件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有關,爰均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溫宗玲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
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
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
前項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用毒品或器具之管理辦法,由法務部
會同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毒偵字第704 號
      、101年度偵字第302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壢簡字第715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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