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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黃翊哲

  • 當事人
    莊偉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交易字第3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偉華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782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以:莊偉華為尚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貨車司機,負責載運貨物,係從事業務之人,民國100年4月26日晚上6時10分許,莊偉華駕駛車牌號碼7511-MN 號自用小貨車,沿桃園縣大園鄉○○村○ 鄰○○道路,由西往東行駛,行經 大園鄉后厝村18之2 號前之交岔路口,其明知汽車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該處為劃有「停」標示之無號誌交岔路口且為支線道,理應減速接近並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線道行駛之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而依當時狀況,夜間有照明、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未規定減速接近,即貿然通過該路口,適黃淑芬騎乘車牌號碼QD9-956號輕型機車,沿桃24線往沙崙村直行至該處,因閃避不及,其所騎乘機車車頭與莊偉華所駕駛之自小貨車右側油箱發生碰撞,黃淑芬受此撞擊而倒地,因此受有左骨盆髖臼骨折、左股骨粉碎性開放性骨折、左肱骨骨折、左橈骨尺骨開放性骨折、左前臂損傷併肌腱斷裂、兩側多根肋骨骨折併創傷性氣胸、左橈骨尺骨閉鎖性骨折癒合不良及左手食指關節肌腱黏連僵直等傷害,因認被告莊偉華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三、經查:被告莊偉華所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黃淑芬與被告達成調解,並於101年4月18日向本院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01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77號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附卷可參,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交通法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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