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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游紅桃黃翊哲蘇昌澤
  • 法定代理人
    羅文乙

  • 原告
    王葉英花
  • 被告
    吳鈴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9號原   告 王葉英花 王建國 王亞國 王定國 被   告 吳鈴瑱 上申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羅文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審交易字第605 號吳鈴瑱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鈴瑱被訴過失傷害王銘部分,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交易字第605 號刑事判決就此部分諭知不另為不受理判決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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