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2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審簡字第26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宗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443
、4512、469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下:
主文
蘇宗文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蘇宗文前於民國94年間因竊盜、搶奪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209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8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558 號判決駁回上訴,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523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924號裁定減刑,就所犯搶奪罪減為有期徒刑5 月,並與不應減刑之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1年8 月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確定,入監執行後,於97年5 月1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已於97年10月19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趁店員不注意之際,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嗣經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察覺後調閱店內之監視器畫面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自白不諱,且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證據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智識程度、竊取財物之價值及犯後坦承犯行、業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320 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犯罪時間 │被害人│ 犯罪手段及竊得財物 │所犯法條│ 主 文 │ │號├───────┤ │ │ │ │ │ │ 犯罪地點 │ │ │ │ │ ├─┼───────┼───┼────────────┼────┼─────────┤ ││100 年12月20日│毛超群│蘇宗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第320 條│蘇宗文竊盜,累犯,│ │ │晚間6 時許 │ │,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第1 項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取「新天上碑」遊戲包遊戲│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桃園縣龍潭鄉中│ │光碟2 片得手。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正路上華段6 號│ │ │ │ │ │ │「統一超商股份│ │ │ │ │ │ │有限公司上華門│ │ │ │ │ │ │市」 │ │ │ │ │ │ ├───────┴───┴────────────┴────┴─────────┤ │ │證據: │ │ │⒈證人即被害人毛超群警詢證述 │ │ │⒉監視錄影畫面 │ ├─┼───────┬───┬────────────┬────┬─────────┤ ││100 年12月20日│羅智怡│蘇宗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第320 條│蘇宗文竊盜,累犯,│ │ │晚間8 時50分許│ │,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第1 項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取「新天上碑」遊戲包遊戲│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桃園縣龍潭鄉五│ │光碟2 片得手。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福街210 號「統│ │ │ │ │ │ │一超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紹福門市」│ │ │ │ │ │ ├───────┴───┴────────────┴────┴─────────┤ │ │證據: │ │ │⒈證人即被害人羅智怡警詢證述 │ │ │⒉監視錄影畫面 │ ├─┼───────┬───┬────────────┬────┬─────────┤ ││101 年1 月3 日│陳佩樺│蘇宗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第320 條│蘇宗文竊盜,累犯,│ │ │凌晨0 時55分許│ │,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第1 項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取「天上碑」、「旺來麻將│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桃園縣大園鄉竹│ │」遊戲軟體包內條碼點數4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圍街45之3 號「│ │組得手。 │ │ │ │ │統一超商股份有│ │ │ │ │ │ │限公司濱海門市│ │ │ │ │ │ │」 │ │ │ │ │ │ ├───────┴───┴────────────┴────┴─────────┤ │ │證據: │ │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佩樺警詢證述(4512偵卷P42-43) │ │ │⒉監視錄影畫面(4512偵卷P46) │ │ │⒊現場照片(4693偵卷P60) │ │ │⒋遊戲軟體包蒐證照片(4512偵卷P45) │ ├─┼───────┬───┬────────────┬────┬─────────┤ ││101 年1 月3 日│李俊緻│蘇宗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第320 條│蘇宗文竊盜,累犯,│ │ │凌晨1 時許 │ │,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第1 項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取「天上碑」遊戲軟體包內│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桃園縣蘆竹鄉坑│ │條碼點數?組得手。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口村海山路一段│ │ │ │ │ │ │76號1 樓「統一│ │ │ │ │ │ │超商股份有限公│ │ │ │ │ │ │司蘆海門市」 │ │ │ │ │ │ ├───────┴───┴────────────┴────┴─────────┤ │ │證據: │ │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俊緻警詢證述(4693偵卷P34-36) │ │ │⒉監視錄影畫面(4693偵卷P38) │ │ │⒊現場照片(4693偵卷P66) │ ├─┼───────┬───┬────────────┬────┬─────────┤ ││101 年1 月3 日│陳嚴明│蘇宗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第320 條│蘇宗文竊盜,累犯,│ │ │凌晨1 時48分許│ │,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第1 項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取「天上碑」、「旺來麻將│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桃園縣蘆竹鄉濱│ │」遊戲軟體包內條碼點數5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海路一段40號「│ │組得手。 │ │ │ │ │統一超商股份有│ │ │ │ │ │ │限公司海湖門市│ │ │ │ │ │ │」 │ │ │ │ │ │ ├───────┴───┴────────────┴────┴─────────┤ │ │證據: │ │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嚴明警詢證述(4512偵卷P47-49) │ │ │⒉監視錄影畫面(4512偵卷P52)。 │ │ │⒊現場照片(4693偵卷P65) │ │ │⒋遊戲軟體包蒐證照片(4512偵卷P51) │ ├─┼───────┬───┬────────────┬────┬─────────┤ ││101 年1 月3 日│張忠皓│蘇宗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第320 條│蘇宗文竊盜,累犯,│ │ │下午3 時許 │ │,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第1 項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取「天上碑」、「旺來麻將│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桃園縣蘆竹鄉五│ │」遊戲軟體包內條碼點數4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福一路41號1 樓│ │組得手。 │ │ │ │ │「統一超商股份│ │ │ │ │ │ │有限公司樂購門│ │ │ │ │ │ │市」 │ │ │ │ │ │ ├───────┴───┴────────────┴────┴─────────┤ │ │證據: │ │ │⒈證人即被害人張忠皓警詢證述(4693偵卷P43-44) │ │ │⒉監視錄影畫面(4693偵卷P46) │ │ │⒊遊戲軟體包蒐證照片(4693偵卷P47-48) │ │ │⒋現場照片(4693偵卷P7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