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訴字第219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啟聰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5556號),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23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蔡啟聰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蔡啟聰前於民國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129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117 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在98年10月14日停止戒治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30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又:㈠於84年間,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4年度訴字第82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19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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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