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3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永福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2 月17日所為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之犯罪事實要旨欄內記載「林志鴻」應更正為「鄭永福」。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要旨欄內誤將被告之姓名記載為「林志鴻」,顯為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