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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45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羅國鴻羅國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訴字第45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國輝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673 號),於中華民國101 年6 月29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劉國輝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劉國輝有下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處遇及前科:

⑴劉國輝前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317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945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於100年5 月6 日停止戒治依法釋放,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戒毒偵字第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⑵於85、86年間另因肅清煙毒條例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86年度訴字第178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3年、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1 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92年9 月30日假釋併付保護管束出監,於假釋期間因96年7 月16日生效施行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時值假釋中之被告,於該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是上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3 月之刑因而視為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268 號裁定與上開肅清煙毒條例案件所處不得減刑之有期徒刑13年之刑期,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3年又15日確定,而於98年9 月12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0 年8 月23日晚間某時,在桃園縣中壢市○○○街173 之32號8 樓,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於100 年8 月24日上午某時,在桃園高鐵站附近工地,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鋁箔紙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0 年8 月26日凌晨3 時許,為警在桃園縣中壢市○○路222 巷口查獲,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檢驗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附記事項:按沒收係屬從刑,倘無主刑,即無所附麗。案內扣押之贓證物品,縱屬違禁物,既與判決所認定之犯罪無關,即不能於該犯罪諭知之主刑項下,併予宣告沒收無關之違禁物,至檢察官應否以另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要屬另外問題(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582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之海洛因3 包(合計淨重0.96公克,驗餘合計淨重0.95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4 包(合計淨重1.01公克,驗餘合計淨重0.97公克),雖均係本件查獲之毒品,惟依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陳上開毒品係其施用完本件毒品後始另行購入,且本院復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上開毒品與被告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有關,依上述最高法院之判決意旨,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張筆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刑事庭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張筆隆

書記官 張筆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455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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