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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87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楊廼伶楊廼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訴字第87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泰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1 年度毒偵緝字第29、30號),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28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吳泰錫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陸玖公克)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陸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吳泰錫前於民國(下同)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652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同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12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同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2267號裁定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而於92年11月20日出所,迄93年5 月2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19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前揭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6年間,①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以96年度訴字第13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②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以96年度訴字第19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③再因偽造文書、詐欺、竊盜等案件,經同院以96年度訴字第177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共3 罪、3月,共8 罪、2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④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以96年度訴字第25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共3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⑤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以97年度訴字第19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前揭①至⑤等案件,嗣經同院以97年度聲字第759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7 月確定,並於97年2 月12日入監執行後,而於100 年1 月18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迄100 年5 月29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為下列犯行:

(一)於100 年9 月28日下午2 至3 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437 巷8 號「伯爵賓館」B801室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於100 年9月29日下午4 時許,在上址,以玻璃球燒烤吸其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0 年9 月30日凌晨時,在上址為警盤查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吸食器1 組。

(二)於100 年10月3 日下午1 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某網咖廁所內,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及另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同日晚間6 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街87號前為警盤查查獲,並扣得供其施用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169 公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楊廼伶

     書記官 張筆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庭 法 官 楊廼伶

書記官 張筆隆

書記官 張筆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872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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