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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5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陳可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59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原名黃家祥

           號

列聲請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九月,而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惟聲請人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審議字第四八一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應依刑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併合處罰,聲請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鈞院更定執行刑。

二、按「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犯並經分別判決確定之前述各罪,縱符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惟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本身亦無逕向本院聲請之權,而應請求檢察官聲請之。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陳可薇

書記官 賴佩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59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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