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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120號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曾雨明王秀慧洪瑋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112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業輝
選任辯護人
馬在勤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佳雯律師
被告
游健義
被告
何亞蓉
被告
陳邦彥
被告
謝志煥
被告
池美英
被告
施怡淋
被告
鐘子茜
被告
彭敬仁
被告
張家吟
被告
賴玉婷
被告
黃秋華
被告
盧怡樺
被告
陳文章
被告
黃煥平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律師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胡宗典律師
被告
孫國欽
被告
洪天財
被告
林文雄
被告
蔡方盛
被告
卓維國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

      黃鈺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事實欄、附表二內關於被姓名「鍾子茜」,應更正為「鐘子茜」。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姓名為鐘子茜,到庭接受裁判者亦為鐘子茜本人,此有各該筆錄在卷可按,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姓名原記載為「鍾子茜」部分,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解釋意旨,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王秀慧

法 官 洪瑋嬬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120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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