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2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126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簡勝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470
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簡勝龍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簡勝龍明知金融機構之金融卡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且可預見將自己之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行為而用以處理詐騙之犯罪所得,致使檢警機關難以追查,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1 年3 月1 日前某日,在臺灣某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茄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下稱上開郵局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上開臺灣企銀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資料交付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供該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取得詐欺所得財物之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取得簡勝龍上開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手法向附表所示被害人施詐,致各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被告帳戶內。嗣解明翰等18人察覺有異,發現受騙,報警處理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解明翰等人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及被告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先予敘明。
二、訊據被告簡勝龍固坦承上開郵局及臺灣企銀帳戶為其所申請開立,並同時申請金融卡,惟矢口否認有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將上開二帳戶之金融卡放在皮包裡,於向銀行掛失前一天即101 年3 月1 日晚間8 時許,與友人在桃園縣桃園市○○○街000 號旁之龍鳳公園內飲酒時,金融卡不慎連同皮包一同遺失云云。經查: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害人吳家睿、邱世球、解明翰、林子翔、王鍵湰、黃詠薇、陳昱諺、陳柏文、劉嘉凱、李逸凡、蔡欣怡、蕭文哲、詹文雄、王敬婷、邱至偉、陳冠豪、李亞蓁、楊家瑜於警詢中證述綦詳,並有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共4 紙、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憑條1 紙、被害人解明翰之存摺內頁影本1 紙、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中國信託銀行存款明細查詢1 紙、被害人王鍵湰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內頁影本1 紙、被害人陳昱諺之華南銀行存摺內頁影本1 紙、臺灣銀行網路銀行存款往來明細查詢1 紙、日盛銀行網路銀行交易狀況查詢1 紙、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1 紙、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被害人陳冠豪之郵局存摺內頁影本1 紙、第一銀行網路銀行轉帳成功通知1 紙、被害人李亞蓁之第一銀行存摺內頁影本1 紙、露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網頁及相關電子郵件列印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桃園分行101 年4 月17日101 桃分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其附件被告上開臺灣企銀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表暨掛失紀錄、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101 年4 月11日桃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其附件被告上開郵局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在卷可稽(見101 年度偵字第14700 號卷一第65至82、91至95、100 、103 至11 8、125 至127 、135 至137 、142 、144 、146 至150 、159 至167 、174 、178 、185 至191 、199 、209至213 頁;101 年度偵字第14700 號卷二第6 至7 、9 至
11、15至16、21、25至26、31至34、44至53、58至59、62至64頁),且依上開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表所示,被害人等所匯入之款項,隨即遭人領走,從而,依上開事證,足認被告確實將其所有之上開郵局、臺灣企銀帳戶供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及其同夥作為向被害人詐欺取財後,取得贓款所用之工具,至屬灼然。
(二)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一般人至金融機構開戶皆會設有存摺密碼及金融卡密碼,則該帳戶內所有款項之提領均需輸入自設之密碼始得為之,因此一般具有辨識事理能力之人均知悉嚴密保管金融存款帳戶之資料,除非設定之人告知,否則他人不易探知,必知悉該特定之密碼始得以金融卡自該帳戶內提領款項,且為避免該帳戶之款項遭人盜領,銀行恆告知帳戶所有人應將金融卡與密碼應分別置放,以避免輕易將該密碼外洩。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供稱其將上開郵局及臺灣企銀帳戶之金融卡均設定相同之密碼為「820219」,且將該組密碼記載於紙條而與上開二帳戶之金融卡併同置放於皮包內云云(見本院101 年度審易字第2051號卷第20頁;101 年度易字第1266號卷第26頁反面至第27頁),然若不慎同時遺失上開二帳戶之金融卡及記載金融卡密碼之紙條時,恐使其金融卡密碼更易於為他人探知,是其所為已明顯悖於常情。又被告所設定之上開密碼數字變化不多,復自承係其自小一直誤記之生日日期,復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本院審理時均能在無人提醒之情況下當庭背誦,足徵被告就該金融卡所使用之密碼記憶甚詳且無誤,且被告亦供稱除郵局及臺灣企銀帳戶外,並無申辦其他帳戶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48頁反面),是被告應無將上開二帳戶金融卡密碼錯記為其他密碼之虞,更無須大費周章將上開二帳戶之金融卡密碼記載於紙條上並與金融卡併同置放,徒增遺失後遭人冒用或盜領之可能。
(三)又被告另辯稱上開二帳戶之金融卡係與友人在桃園縣桃園市○○○街000 號旁之龍鳳公園飲酒時,不慎連同皮包一併遺失云云,惟被告就遺失金融卡之日期於警詢時供稱係101 年2 月24日云云;後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復稱伊不記得到底係何時發現皮包遺失云云;再於本院審理時先供稱係於101 年2 月27日時遺失,復改稱係於掛失之前一天即101 年3 月1 日遺失的云云(見101 年度偵字第14700 號卷一第5 頁反面;101 年度偵字第14700 號卷二第72頁;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1266號卷第26頁反面至第27頁)。足見被告就金融卡遺失之日期前、後供述反覆不一,已非無疑。再者,縱如被告所述其係於掛失金融卡前一天即101年3 月1 日遺失金融卡,然被告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就其與友人飲酒時間均供稱係於晚間8 時許云云(見101 年度偵字第14700 號卷一第5 頁反面;101 年度偵字第14700 號卷二第71頁),惟被害人吳家睿係於101 年3 月1 日中午12時55分許遭詐騙而匯款2,960 元至被告上開臺灣企銀帳戶內,有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在卷可稽(見101 年度偵字第14700 號卷一第178 頁)。顯見被告上開臺灣企銀帳戶金融卡係於其所稱遺失時間前即為詐欺集團持作向被害人吳家睿詐欺取財之工具。抑且,上開臺灣企銀、郵局帳戶於被害人等於遭詐騙匯入款項前,各僅餘13元、3 元,嗣被告於101 年3 月1 日遺失上開二帳戶金融卡後,被害人等隨即於101 年3 月1 、2 日遭詐騙而將款項匯入戶開帳戶內,未免太過巧合。又倘非被告出於己意將上開二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一併交付他人使用,而係系爭詐欺集團成員竊得、拾得或以其他方法取得被告所有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等物,參以一般人於發現金融卡等物品遺失,均會立即向金融機關掛失,以確保其帳戶內存款之安全,系爭詐欺集團實無甘冒金融卡遭所有人掛失,致詐欺取得款項無法提領之風險,而貿然使用竊得、拾得或非經帳戶所有人同意使用之帳戶之理。查被告係於101 年3 月2 日撥打電話掛失上開二帳戶之金融卡,有臺灣企銀查詢歷史事故記錄、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101 年4 月11日桃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其附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在卷可稽(見101 年度偵字第14700 號卷一第68、79、82頁),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於101年3 月2 日早上發現遺失皮包、上開金融卡,然於同日下午才打電話掛失云云,另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伊發現金融卡遺失後,曾至警局報案,但警察沒有受理,因為警察叫伊提供存簿資料影本始能受理,但是存簿都放在伊母親處,伊怕母親擔心會認為伊跟哥哥一樣犯詐欺案件,因此沒有向母親拿存簿影印後向警察局報案云云(見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1266號卷第27頁反面;101 年度審易字第2051號卷第21頁正反面),顯見被告對於金融帳戶資料若落入不明人士手中,極易遭利用為詐欺取贓之犯罪工具乙節知之甚明,則被告於101 年3 月2 日上午發現金融卡遺失後,竟未提高警覺立即辦理掛失,遲至同日下午始撥打電話辦理掛失,又怠於向警察報案,顯與一般人面對金融帳戶資料遺失時積極處理之態度迥異。凡上諸情,在在具徵被告辯稱金融卡「遺失」乙事,殊屬諉責之飾詞,不值一採。據此,被告係於101 年3 月1 日前某日將上開郵局、臺灣企銀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之事實,堪認無疑。
(四)又金融存款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與存戶存摺、金融卡、密碼及印鑑結合,專有性自屬更高,若落入不明人士手中,極易被利用為取贓之犯罪工具,且電視媒體對於使用人頭帳戶行詐騙、恐嚇取財之事,已廣為宣傳,一般具有辨識事理能力之人均知悉帳戶存摺、金融卡需妥甚保管,以避免遭人利用,被告為具有一般智識程度之人,其對上開情事自難諉為不知,然其竟仍將帳戶金融卡及密碼等物品交付他人使用,已足彰顯其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五)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所辯要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非共同正犯。核被告簡勝龍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一次交付上開郵局與臺灣企銀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幫助行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詐取財物,而觸犯同一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屬之詐欺集團分別利用被告之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詐取被害人之金錢,是被告所為係參與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之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又被告係幫助之從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所為助長詐欺集團之猖獗,影響社會、金融秩序正常交易安全,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暨其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被告所提供之上開郵局、臺灣企銀帳戶之金融卡並未扣案,又乏證據證明該等物品現仍存在,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韋誠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匯款時間 │ 金 額 │ 詐欺手法 │供犯罪所用之金│ │ │ │ │(新臺幣)│ │融機構帳戶 │ ├──┼───┼─────┼─────┼───────┼───────┤ │ 1 │吳家睿│101 年3 月│2,960元 │詐欺集團成員在│臺灣企銀、帳號│ │ │ │1 日中午12│ │露天拍賣網站刊│:000-00000000│ │ │ │時55分許 │ │登拍賣廣告,佯│261 號、戶名:│ │ │ │ │ │裝欲拍賣外插式│簡勝龍 │ │ │ │ │ │隨身碟1 台,致│ │ │ │ │ │ │被害人吳家睿陷│ │ │ │ │ │ │於錯誤,於101 │ │ │ │ │ │ │年2 月28日晚間│ │ │ │ │ │ │11時30分許下標│ │ │ │ │ │ │購買,並於左列│ │ │ │ │ │ │時間,在新竹市│ │ │ │ │ │ │東區建中一路8 │ │ │ │ │ │ │號建中郵局,利│ │ │ │ │ │ │用自動櫃員機,│ │ │ │ │ │ │轉帳匯款左列金│ │ │ │ │ │ │額至被告右列帳│ │ │ │ │ │ │戶內。 │ │ ├──┼───┼─────┼─────┼───────┼───────┤ │2 │邱世球│101 年3 月│2,890元 │詐欺集團成員在│臺灣企銀、帳號│ │ │ │1 日下午2 │ │露天拍賣網站刊│:000-00000000│ │ │ │時23分許 │ │登拍賣廣告,佯│261 號、戶名:│ │ │ │ │ │裝拍賣掃瞄器,│簡勝龍 │ │ │ │ │ │致被害人邱世球│ │ │ │ │ │ │陷於錯誤,於10│ │ │ │ │ │ │1年2月25日晚間│ │ │ │ │ │ │9 時58分許下標│ │ │ │ │ │ │購買,並於左列│ │ │ │ │ │ │時間,在臺中市│ │ │ │ │ │ │豐原市中正路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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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左列金額至被│ │ │ │ │ │ │告右列帳戶內。│ │ ├──┼───┼─────┼─────┼───────┼───────┤ │5 │王鍵湰│101 年3 月│2,060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臺灣企銀、帳號│ │ │ │1 日下午4 │ │101 年3 月1 日│:000-00000000│ │ │ │時24分許 │ │下午3 時48分許│261 號、戶名:│ │ │ │ │ │,在雅虎奇摩拍│簡勝龍 │ │ │ │ │ │賣網站刊登拍賣│ │ │ │ │ │ │廣告,佯裝欲拍│ │ │ │ │ │ │賣PS3 航海王:│ │ │ │ │ │ │海賊無雙遊戲光│ │ │ │ │ │ │碟,致被害人王│ │ │ │ │ │ │鍵湰陷於錯誤,│ │ │ │ │ │ │於101 年3 月1 │ │ │ │ │ │ │日下午某時下標│ │ │ │ │ │ │購買,並於左列│ │ │ │ │ │ │時間,在新竹市│ │ │ │ │ │ │東山街32號7-11│ │ │ │ │ │ │超商,利用自動│ │ │ │ │ │ │櫃員機,轉帳匯│ │ │ │ │ │ │款左列金額至被│ │ │ │ │ │ │告右列帳戶內。│ │ ├──┼───┼─────┼─────┼───────┼───────┤ │6 │黃詠薇│101 年3 月│2,060元 │詐欺集團成員在│臺灣企銀、帳號│ │ │ │1 日下午4 │ │雅虎奇摩拍賣網│:000-00000000│ │ │ │時30分許 │ │站刊登拍賣廣告│261 號、戶名:│ │ │ │ │ │,佯裝欲拍賣PS│簡勝龍 │ │ │ │ │ │3 遊戲光碟,致│ │ │ │ │ │ │被害人黃詠薇陷│ │ │ │ │ │ │於錯誤,於101 │ │ │ │ │ │ │年3 月1 日下午│ │ │ │ │ │ │4 時18分許下標│ │ │ │ │ │ │購買,並於左列│ │ │ │ │ │ │時間,在高雄市│ │ │ │ │ │ │鳳山區中山東路│ │ │ │ │ │ │86之2 號中山東│ │ │ │ │ │ │郵局,利用自動│ │ │ │ │ │ │櫃員機,轉帳匯│ │ │ │ │ │ │款左列金額至被│ │ │ │ │ │ │告右列帳戶內。│ │ ├──┼───┼─────┼─────┼───────┼───────┤ │7 │陳昱諺│101 年3 月│2,060元 │詐欺集團成員在│臺灣企銀、帳號│ │ │ │1 日下午4 │ │雅虎奇摩拍賣網│:000-00000000│ │ │ │時44分許 │ │站刊登拍賣廣告│261 號、戶名:│ │ │ │ │ │,佯裝欲拍賣PS│簡勝龍 │ │ │ │ │ │3 海賊無雙遊戲│ │ │ │ │ │ │光碟,致被害人│ │ │ │ │ │ │陳昱諺陷於錯誤│ │ │ │ │ │ │,於101 年3 月│ │ │ │ │ │ │1 日某時下標購│ │ │ │ │ │ │買,並於左列時│ │ │ │ │ │ │間,在新北市汐│ │ │ │ │ │ │止區新台五路1 │ │ │ │ │ │ │段75號12樓,利│ │ │ │ │ │ │用網路ATM ,轉│ │ │ │ │ │ │帳匯款左列金額│ │ │ │ │ │ │至被告右列帳戶│ │ │ │ │ │ │內。 │ │ ├──┼───┼─────┼─────┼───────┼───────┤ │8 │陳柏文│101 年3 月│2,060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臺灣企銀、帳號│ │ │ │1 日下午4 │ │101 年3 月1 日│:000-00000000│ │ │ │時58分許 │ │中午12時48分許│261 號、戶名:│ │ │ │ │ │,在雅虎奇摩拍│簡勝龍 │ │ │ │ │ │賣網站刊登拍賣│ │ │ │ │ │ │廣告,佯裝欲拍│ │ │ │ │ │ │賣PS3 航海王:│ │ │ │ │ │ │海賊無雙遊戲光│ │ │ │ │ │ │碟,致被害人陳│ │ │ │ │ │ │柏文陷於錯誤,│ │ │ │ │ │ │於同日某時下標│ │ │ │ │ │ │購買後,並於左│ │ │ │ │ │ │列時間,在桃園│ │ │ │ │ │ │縣楊梅市民族路│ │ │ │ │ │ │5段551巷12號,│ │ │ │ │ │ │利用網路轉帳匯│ │ │ │ │ │ │款左列金額至被│ │ │ │ │ │ │告右列帳戶內。│ │ ├──┼───┼─────┼─────┼───────┼───────┤ │9 │劉嘉凱│101 年3 月│2,060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臺灣企銀、帳號│ │ │ │1 日下午5 │ │101 年3 月1 日│:000-00000000│ │ │ │時40分許 │ │下午4 時59分許│261 號、戶名:│ │ │ │ │ │,在雅虎奇摩拍│簡勝龍 │ │ │ │ │ │賣網站刊登拍賣│ │ │ │ │ │ │廣告,佯裝欲拍│ │ │ │ │ │ │賣PS3 航海王:│ │ │ │ │ │ │海賊無雙遊戲光│ │ │ │ │ │ │碟,致被害人劉│ │ │ │ │ │ │嘉凱陷於錯誤,│ │ │ │ │ │ │於101 年3 月1 │ │ │ │ │ │ │日下午5 時30分│ │ │ │ │ │ │許下標購買,並│ │ │ │ │ │ │於左列時間,在│ │ │ │ │ │ │臺北市大安區敦│ │ │ │ │ │ │化南路2 段72號│ │ │ │ │ │ │8 樓,利用網路│ │ │ │ │ │ │銀行轉帳匯款左│ │ │ │ │ │ │列金額至被告右│ │ │ │ │ │ │列帳戶內。 │ │ ├──┼───┼─────┼─────┼───────┼───────┤ │10 │李逸凡│101 年3 月│2,050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中華郵政、帳號│ │ │ │2 日上午11│ │101 年3 月2 日│:000-00000000│ │ │ │時51分許 │ │上午9 時51分許│486798號、戶名│ │ │ │ │ │,在雅虎奇摩拍│:簡勝龍 │ │ │ │ │ │賣網站刊登拍賣│ │ │ │ │ │ │廣告,佯裝欲拍│ │ │ │ │ │ │賣PS3 航海王:│ │ │ │ │ │ │海賊無雙遊戲光│ │ │ │ │ │ │碟,致被害人李│ │ │ │ │ │ │逸凡陷於錯誤,│ │ │ │ │ │ │於101 年3 月2 │ │ │ │ │ │ │日上午11時34分│ │ │ │ │ │ │許下標購買,並│ │ │ │ │ │ │於左列時間,在│ │ │ │ │ │ │臺中市烏日區環│ │ │ │ │ │ │中路8 段860 巷│ │ │ │ │ │ │109 號,利用網│ │ │ │ │ │ │路ATM ,轉帳匯│ │ │ │ │ │ │款左列金額至被│ │ │ │ │ │ │告右列帳戶內。│ │ ├──┼───┼─────┼─────┼───────┼───────┤ │11 │蔡欣怡│101 年3 月│8,100元 │詐欺集團成員在│中華郵政、帳號│ │ │ │2 日下午2 │ │露天拍賣網站刊│:000-00000000│ │ │ │時許 │ │登拍賣廣告,佯│486798號、戶名│ │ │ │ │ │裝欲拍賣SAMSUN│:簡勝龍 │ │ │ │ │ │G EX1 相機,致│ │ │ │ │ │ │被害人蔡欣怡陷│ │ │ │ │ │ │於錯誤,於101 │ │ │ │ │ │ │年3 月2 日某時│ │ │ │ │ │ │下標購買,並於│ │ │ │ │ │ │左列時間,在臺│ │ │ │ │ │ │北市中山區長春│ │ │ │ │ │ │路129 號之2 長│ │ │ │ │ │ │春郵局,無摺匯│ │ │ │ │ │ │款左列金額至被│ │ │ │ │ │ │告右列帳戶內。│ │ ├──┼───┼─────┼─────┼───────┼───────┤ │12 │蕭文哲│101 年3 月│4,050元 │詐欺集團成員在│中華郵政、帳號│ │ │ │2 日中午12│ │雅虎奇摩拍賣網│:000-00000000│ │ │ │時31分許 │ │站刊登拍賣廣告│486798號、戶名│ │ │ │ │ │,佯裝欲拍賣PS│:簡勝龍 │ │ │ │ │ │3 遊戲光碟2 片│ │ │ │ │ │ │,致被害人蕭文│ │ │ │ │ │ │哲陷於錯誤,於│ │ │ │ │ │ │101 年3 月2 日│ │ │ │ │ │ │某時下標購買,│ │ │ │ │ │ │並於左列時間,│ │ │ │ │ │ │在新北市土城區│ │ │ │ │ │ │中央路4 段290 │ │ │ │ │ │ │號之7-11超商,│ │ │ │ │ │ │利用自動櫃員機│ │ │ │ │ │ │,轉帳匯款左列│ │ │ │ │ │ │金額至被告右列│ │ │ │ │ │ │帳戶內。 │ │ ├──┼───┼─────┼─────┼───────┼───────┤ │13 │詹文雄│101 年3 月│2,050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中華郵政、帳號│ │ │ │2 日中午12│ │101 年3 月2 日│:000-00000000│ │ │ │時37分許 │ │上午9 時51分許│486798號、戶名│ │ │ │ │ │,在雅虎奇摩拍│:簡勝龍 │ │ │ │ │ │賣網站刊登拍賣│ │ │ │ │ │ │廣告,佯裝欲拍│ │ │ │ │ │ │賣PS3 航海王:│ │ │ │ │ │ │海賊無雙遊戲光│ │ │ │ │ │ │碟,致被害人詹│ │ │ │ │ │ │文雄陷於錯誤,│ │ │ │ │ │ │於101 年3 月2 │ │ │ │ │ │ │日中午12時許下│ │ │ │ │ │ │標購買,並於左│ │ │ │ │ │ │列時間,在臺北│ │ │ │ │ │ │市松山區光復北│ │ │ │ │ │ │路100 巷巷口之│ │ │ │ │ │ │萊爾富便利商店│ │ │ │ │ │ │內,利用自動櫃│ │ │ │ │ │ │員機,轉帳匯款│ │ │ │ │ │ │左列金額至被告│ │ │ │ │ │ │右列帳戶內。 │ │ ├──┼───┼─────┼─────┼───────┼───────┤ │14 │王敬婷│101 年3 月│6,050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中華郵政、帳號│ │ │ │2 日中午12│ │101 年3 月2 日│:000-00000000│ │ │ │時17分許 │ │上午9 時51分許│486798號、戶名│ │ │ │ │ │,在雅虎奇摩拍│:簡勝龍 │ │ │ │ │ │賣網站刊登拍賣│ │ │ │ │ │ │廣告,佯裝欲拍│ │ │ │ │ │ │賣PS3 航海王:│ │ │ │ │ │ │海賊無雙遊戲光│ │ │ │ │ │ │碟,致被害人王│ │ │ │ │ │ │敬婷陷於錯誤,│ │ │ │ │ │ │於101 年3 月2 │ │ │ │ │ │ │日上午11時許下│ │ │ │ │ │ │標購買,並於左│ │ │ │ │ │ │列時間,在臺北│ │ │ │ │ │ │市信義區信義路│ │ │ │ │ │ │4 段415 號2 樓│ │ │ │ │ │ │之1 ,利用自動│ │ │ │ │ │ │櫃員機,轉帳匯│ │ │ │ │ │ │款左列金額至被│ │ │ │ │ │ │告右列帳戶內。│ │ ├──┼───┼─────┼─────┼───────┼───────┤ │15 │邱至偉│101 年3 月│4,100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中華郵政、帳號│ │ │ │2 日中午12│ │101 年3 月2 日│:000-00000000│ │ │ │時20分許 │ │上午9 時51分許│486798號、戶名│ │ │ │ │ │,在雅虎奇摩拍│:簡勝龍 │ │ │ │ │ │賣網站刊登拍賣│ │ │ │ │ │ │廣告,佯裝欲拍│ │ │ │ │ │ │賣PS3 航海王:│ │ │ │ │ │ │海賊無雙遊戲光│ │ │ │ │ │ │碟,致被害人邱│ │ │ │ │ │ │至偉陷於錯誤,│ │ │ │ │ │ │於101 年3 月2 │ │ │ │ │ │ │日上午10時許下│ │ │ │ │ │ │標購買,並於左│ │ │ │ │ │ │列時間,在桃園│ │ │ │ │ │ │縣桃園市平鎮市│ │ │ │ │ │ │工業二路15號,│ │ │ │ │ │ │利用中華郵政自│ │ │ │ │ │ │動櫃員機,轉帳│ │ │ │ │ │ │匯款左列金額至│ │ │ │ │ │ │被告右列帳戶內│ │ │ │ │ │ │。 │ │ ├──┼───┼─────┼─────┼───────┼───────┤ │16 │陳冠豪│101 年3 月│2,050元 │詐欺集團成員在│中華郵政、帳號│ │ │ │2 日下午1 │ │雅虎奇摩拍賣網│:000-00000000│ │ │ │時30分許 │ │站刊登拍賣廣告│486798號、戶名│ │ │ │ │ │,佯裝欲拍賣PS│:簡勝龍 │ │ │ │ │ │3 航海王:海賊│ │ │ │ │ │ │無雙遊戲光碟,│ │ │ │ │ │ │致被害人陳冠豪│ │ │ │ │ │ │陷於錯誤,於10│ │ │ │ │ │ │1年3月2 日中午│ │ │ │ │ │ │12時許下標購買│ │ │ │ │ │ │,並於左列時間│ │ │ │ │ │ │,在台中市豐原│ │ │ │ │ │ │區三民路郵局,│ │ │ │ │ │ │利用自動櫃員機│ │ │ │ │ │ │,轉帳匯款左列│ │ │ │ │ │ │金額至被告右列│ │ │ │ │ │ │帳戶內。 │ │ ├──┼───┼─────┼─────┼───────┼───────┤ │17 │李亞蓁│101 年3 月│2,050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中華郵政、帳號│ │ │ │2 日下午1 │ │101 年3 月2 日│:000-00000000│ │ │ │時30分許 │ │上午9 時51分許│486798號、戶名│ │ │ │ │ │,在雅虎奇摩拍│:簡勝龍 │ │ │ │ │ │賣網站刊登拍賣│ │ │ │ │ │ │廣告,佯裝欲拍│ │ │ │ │ │ │賣PS3 航海王:│ │ │ │ │ │ │海賊無雙,致被│ │ │ │ │ │ │害人李亞蓁陷於│ │ │ │ │ │ │錯誤,於101 年│ │ │ │ │ │ │3 月2 日某時下│ │ │ │ │ │ │標購買,並於左│ │ │ │ │ │ │列時間,在臺北│ │ │ │ │ │ │市中山區長春路│ │ │ │ │ │ │145 號8 樓,利│ │ │ │ │ │ │用網路ATM ,轉│ │ │ │ │ │ │帳匯款左列金額│ │ │ │ │ │ │至被告右列帳戶│ │ │ │ │ │ │內。 │ │ ├──┼───┼─────┼─────┼───────┼───────┤ │18 │楊家瑜│101 年3 月│2,050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中華郵政、帳號│ │ │ │2 日下午2 │ │101 年3 月2 日│:000-00000000│ │ │ │時24分許 │ │下午1 時36分許│486798號、戶名│ │ │ │ │ │,在雅虎奇摩拍│:簡勝龍 │ │ │ │ │ │賣網站刊登拍賣│ │ │ │ │ │ │廣告,佯裝欲拍│ │ │ │ │ │ │賣PS3 航海王:│ │ │ │ │ │ │海賊無雙遊戲光│ │ │ │ │ │ │碟,致被害人楊│ │ │ │ │ │ │家瑜陷於錯誤,│ │ │ │ │ │ │於101 年3 月2 │ │ │ │ │ │ │日下午2 時許下│ │ │ │ │ │ │標購買,並於左│ │ │ │ │ │ │列時間,在臺北│ │ │ │ │ │ │市內湖區內湖路│ │ │ │ │ │ │1 段92號6 樓之│ │ │ │ │ │ │1,利用網路ATM│ │ │ │ │ │ │,轉帳匯款左列│ │ │ │ │ │ │金額至被告右列│ │ │ │ │ │ │帳戶內。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