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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89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蕭世昌商啟泰陳柏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892號

                   101年度易字第99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榮進
選任辯護人
關維忠律師
被告
蕭世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蕭世雄之出生日期「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宣判日期欄「中華民國102 年2 月23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 年2 月2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又裁判除本法規定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亦定有明文。是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依同一法理,應可類推參照上揭規定,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蕭世雄之出生日期「民國63年10月24日」之記載,均誤寫為「民國32年10月24日」,又宣判日期欄「中華民國102 年2 月22日」之記載,亦誤寫為「中華民國102 年2 月23日」,惟均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揭說明,各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陳柏宇

書記官 郭力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892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