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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簡字第908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翁毓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908號

被告
朱志朋原名朱豈慶.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2 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於101 年7 月6 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姓名之記載,應更正為「朱志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亦有最高法院79年臺聲字第349 號判例可參。

二、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姓名之記載,係屬誤繕,應予更正為「朱志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毓潔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簡字第908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