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矚訴字第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矚訴字第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冠魁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林永峰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林重宏律師
- 被告
- 愛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舜俊
- 被告
- 黃振英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林良財律師
張維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冠魁有限公司、林永峰、愛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振英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冠魁有限公司、林永峰、愛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振英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