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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56號

違反醫事檢驗師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鍾雅蘭張永輝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5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思含
即被告
林清薇
即被告
陳建州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鼎正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醫事檢驗師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2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劉思念、林清薇、陳建州均無罪」應更正為「劉思含、林清薇、陳建州均無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2 項誤載為「劉思念、林清薇、陳建州均無罪」,應更正為「劉思含、林清薇、陳建州均無罪」。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郭俊德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56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醫事檢驗師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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