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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43號

違反銀行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林虹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14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啟訓
選任辯護人
陳孟彥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選任辯護人
馮志剛律師
被告
許仟垣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選任辯護人
馮志剛律師
被告
許景明
選任辯護人
馮志剛律師

      蕭萬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8994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王啟訓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佰萬元。

許仟垣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佰萬元。

許景明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佰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一)本件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啟訓、許仟垣、許景明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不諱(見本院100 年度金訴字第7 號卷第156 頁)。(二)核被告王啟訓、許仟垣、許景明所為,均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 之規定(起訴書誤載為銀行法第29條,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應依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12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論處。(三)本件被告王啟訓、許仟垣、許景明均前無論罪科刑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 紙在卷可稽,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於經營期間,其得標會員均能領回所繳會金及應有之獲利,未造成渠等損害,危害金融投資之情節尚非嚴重,參酌被告等人所犯為最輕本刑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本院衡酌其等情節尚堪憫恕,認如處以法定最輕刑有期徒刑3 年,仍屬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均酌予減輕其刑。

二、末查被告王啟訓、許仟垣、許景明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等因一時疏慮,致犯本罪,經此教訓,當知所惕勵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予宣告緩刑5 年,並諭知於緩刑期間,各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予公庫,以啟自新。

三、按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或財產上之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銀行法第136 條之1 定有明文,此乃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是倘認為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者,自不能宣告沒收,亦毋庸於主文宣告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而僅應於理由欄敘明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意旨即可(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19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等人所吸收之資金,應發還予各該投資會員即被害人,爰不為沒收之諭知。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或為佳福公司所有之物,或非屬被告等所有之物,或與本案犯罪無直接關係,或僅屬可供證明被告等犯罪之證據,均不予宣告沒收。又共犯許仟垣之合作金庫銀行龍潭分行存摺1 本,雖係其所有供會員匯入款項,然上開帳戶亦供公司轉投資運用,並非單純僅供違反銀行法所用之物,且上開帳戶內之資金原係由上開互助會所吸收之資金,自應發還予被害人,而無庸為沒收之諭知。

四、本件被告王啟訓、許仟垣、許景明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並經檢察官向本院具體求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王啟訓、許仟垣、許景明亦均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本院酌依其等請求而為科刑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本件被告王啟訓、許仟垣、許景明及檢察官即不得上訴,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5 條之1 第2 項,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29條之1、第125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9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被告3 人及檢察官均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虹翔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銀行法第29條
(禁止非銀行收受存款及違反之處罰)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
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
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
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29條之1: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
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
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
新臺幣 1 億元以上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500 萬元以上 5 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
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表: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 所有人   │
├──┼─────────┼────┼─────┤
│1   │電子產品(隨身碟)│1個     │          │
├──┼─────────┼────┼─────┤
│2   │筆記本            │1本     │          │
├──┼─────────┼────┼─────┤
│3   │轉投資項目簡報    │1本     │          │
├──┼─────────┼────┼─────┤
│4   │台中市○○路○段  │1本     │          │
│    │1023號8樓租約     │        │          │
├──┼─────────┼────┼─────┤
│5   │福祿增區辦事處合約│1本     │          │
│    │書                │        │          │
├──┼─────────┼────┼─────┤
│6   │佳福公司管理規章  │1本     │          │
├──┼─────────┼────┼─────┤
│7   │合資協議書        │1本     │          │
├──┼─────────┼────┼─────┤
│8   │全家福俱樂部聘階人│1本     │          │
│    │員管理辦法        │        │          │
├──┼─────────┼────┼─────┤
│9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1本     │          │
├──┼─────────┼────┼─────┤
│10  │轉投資備忘錄及買賣│1本     │          │
│    │契約書            │        │          │
├──┼─────────┼────┼─────┤
│11  │全家福理財護照    │1本     │          │
├──┼─────────┼────┼─────┤
│12  │話術Q&A          │1本     │          │
├──┼─────────┼────┼─────┤
│13  │電腦設備(僅主機)│1台     │          │
├──┼─────────┼────┼─────┤
│14  │匯款單            │3張     │          │
├──┼─────────┼────┼─────┤
│15  │群益期貨開戶文件  │1張     │          │
├──┼─────────┼────┼─────┤
│16  │公司設立文件      │1本     │          │
├──┼─────────┼────┼─────┤
│17  │會員組織圖        │1本     │          │
├──┼─────────┼────┼─────┤
│18  │業績日報表        │1本     │          │
├──┼─────────┼────┼─────┤
│19  │會員分組名冊      │1本     │          │
├──┼─────────┼────┼─────┤
│20  │摸彩優先權名冊    │1本     │          │
├──┼─────────┼────┼─────┤
│21  │各項空白表單      │1本     │          │
├──┼─────────┼────┼─────┤
│22  │會員理財護照      │1本     │          │
├──┼─────────┼────┼─────┤
│23  │會員繳款收據      │1本     │          │
├──┼─────────┼────┼─────┤
│24  │發放本息存款單    │1本     │          │
├──┼─────────┼────┼─────┤
│25  │收取入會費發票    │1本     │          │
├──┼─────────┼────┼─────┤
│26  │得標明細          │1本     │          │
├──┼─────────┼────┼─────┤
│27  │會員名冊          │1本     │          │
├──┼─────────┼────┼─────┤
│28  │電腦設備(主機)  │1箱     │          │
├──┼─────────┼────┼─────┤
│29  │許仟垣名下存摺    │4本     │          │
├──┼─────────┼────┼─────┤
│30  │王啟訓、許仟垣印章│2個     │          │
├──┼─────────┼────┼─────┤
│31  │全家福俱樂部職場管│1本     │          │
│    │理規章            │        │          │
├──┼─────────┼────┼─────┤
│32  │全家福俱樂部會員資│1本     │          │
│    │料及入會申請表    │        │          │
├──┼─────────┼────┼─────┤
│33  │業績報表          │1本     │          │
│    │                  │        │          │
├──┼─────────┼────┼─────┤
│34  │外匯保證金網路簡訊│1本     │          │
│    │資料              │        │          │
├──┼─────────┼────┼─────┤
│35  │階級資料          │1本     │          │
├──┼─────────┼────┼─────┤
│36  │呂美惠玉山銀行存摺│1本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
├──┼─────────┼────┼─────┤
│37  │會員證            │1包     │          │
├──┼─────────┼────┼─────┤
│38  │合約領取表        │1本     │          │
├──┼─────────┼────┼─────┤
│39  │申請、異動表      │1本     │          │
├──┼─────────┼────┼─────┤
│40  │參考資料          │1本     │          │
├──┼─────────┼────┼─────┤
│41  │摸彩優先權名單    │1本     │          │
├──┼─────────┼────┼─────┤
│42  │摸彩優先權明細    │1本     │          │
├──┼─────────┼────┼─────┤
│43  │零用金支出明細及收│1本     │          │
│    │據                │        │          │
├──┼─────────┼────┼─────┤
│44  │會員聯絡電話      │4本     │          │
├──┼─────────┼────┼─────┤
│45  │收據              │1本     │          │
├──┼─────────┼────┼─────┤
│46  │電腦螢幕(含螢幕、│1台     │          │
│    │滑鼠、主機、鍵盤)│        │          │
├──┼─────────┼────┼─────┤
│47  │投資簡介          │2本     │          │
├──┼─────────┼────┼─────┤
│48  │會員資料          │1本     │          │
├──┼─────────┼────┼─────┤
│49  │許仟垣玉山銀行存摺│1本     │          │
│    │(0000000000000) │        │          │
├──┼─────────┼────┼─────┤
│50  │空白會員入會申請單│1本     │          │
├──┼─────────┼────┼─────┤
│51  │福祿繳款明細表    │2張     │          │
├──┼─────────┼────┼─────┤
│52  │鄭惠如入會申請表及│5張     │          │
│    │收據              │        │          │
├──┼─────────┼────┼─────┤
│53  │空白繳款聯繫單    │4張     │          │
├──┼─────────┼────┼─────┤
│54  │文宣              │2本     │          │
├──┼─────────┼────┼─────┤
│55  │理財護照          │2張     │          │
├──┼─────────┼────┼─────┤
│56  │福玉繳款明細表    │1個     │          │
├──┼─────────┼────┼─────┤
│57  │筆記本            │1本     │          │
├──┼─────────┼────┼─────┤
│58  │獎金制度表        │2張     │          │
├──┼─────────┼────┼─────┤
│59  │會員制度表        │1本     │          │
├──┼─────────┼────┼─────┤
│60  │公司簡介手冊      │1本     │          │
├──┼─────────┼────┼─────┤
│61  │課程講義          │4本     │          │
├──┼─────────┼────┼─────┤
│62  │繳款明細          │1本     │          │
├──┼─────────┼────┼─────┤
│63  │會員組織表        │1本     │          │
├──┼─────────┼────┼─────┤
│64  │公司簡介手冊      │1本     │          │
├──┼─────────┼────┼─────┤
│65  │繳款明細          │1本     │          │
├──┼─────────┼────┼─────┤
│66  │全家俱樂部文宣    │2本     │          │
├──┼─────────┼────┼─────┤
│67  │全職人員資料夾    │1本     │          │
├──┼─────────┼────┼─────┤
│68  │講師證            │1張     │          │
├──┼─────────┼────┼─────┤
│69  │繳款聯繫單        │1本     │          │
├──┼─────────┼────┼─────┤
│70  │收據              │1本     │          │
├──┼─────────┼────┼─────┤
│71  │協理、經理、副理、│4盒     │          │
│    │主任階級章        │        │          │
├──┼─────────┼────┼─────┤
│72  │空白會員證        │3盒     │          │
├──┼─────────┼────┼─────┤
│73  │電子產品(點鈔機)│1台     │          │
├──┼─────────┼────┼─────┤
│74  │會員申請表        │1本     │          │
├──┼─────────┼────┼─────┤
│75  │區辦事處合約書    │1本     │          │
├──┼─────────┼────┼─────┤
│76  │會員組織表        │1本     │          │
├──┼─────────┼────┼─────┤
│77  │會員證樣本        │1張     │          │
├──┼─────────┼────┼─────┤
│78  │獎金制度表        │1本     │          │
├──┼─────────┼────┼─────┤
│79  │理財講座          │1本     │          │
├──┼─────────┼────┼─────┤
│80  │繳款明細表        │1本     │          │
├──┼─────────┼────┼─────┤
│81  │會員摸彩光碟      │12片    │          │
├──┼─────────┼────┼─────┤
│82  │員工目標設定書    │1本     │          │
├──┼─────────┼────┼─────┤
│83  │公司簽呈          │1本     │          │
├──┼─────────┼────┼─────┤
│84  │公司文宣簡報      │1本     │          │
├──┼─────────┼────┼─────┤
│85  │教師甄選名冊      │1本     │          │
├──┼─────────┼────┼─────┤
│86  │會員名冊          │1本     │          │
├──┼─────────┼────┼─────┤
│87  │公司簡介名冊      │3本     │          │
├──┼─────────┼────┼─────┤
│88  │蔡章和名片        │1張     │          │
├──┼─────────┼────┼─────┤
│89  │「168 菁英」事業經│1本     │          │
│    │營細則            │        │          │
├──┼─────────┼────┼─────┤
│90  │洪宗銘入會申請表  │1本     │          │
├──┼─────────┼────┼─────┤
│91  │全家福俱樂部教育課│1本     │          │
│    │程講義            │        │          │
├──┼─────────┼────┼─────┤
│92  │筆記本            │1本     │          │
├──┼─────────┼────┼─────┤
│93  │會員本金收據      │1本     │          │
├──┼─────────┼────┼─────┤
│94  │得標金額明細(手算│1本     │          │
│    │紙)              │        │          │
├──┼─────────┼────┼─────┤
│95  │公司輪值表        │1張     │          │
├──┼─────────┼────┼─────┤
│96  │會員分組名冊      │1本     │          │
├──┼─────────┼────┼─────┤
│97  │業績日報表        │5張     │          │
├──┼─────────┼────┼─────┤
│98  │會員標明細        │1本     │          │
├──┼─────────┼────┼─────┤
│99  │福發繳款明細表    │7張     │          │
├──┼─────────┼────┼─────┤
│100 │筆記本            │1本     │          │
├──┼─────────┼────┼─────┤
│101 │文宣及入會申請表  │1本     │          │
├──┼─────────┼────┼─────┤
│102 │名片(林慧淳、何泳│4張     │          │
│    │樺、呂美惠、黃錦珠│        │          │
│    │)                │        │          │
├──┼─────────┼────┼─────┤
│103 │筆記本            │1本     │          │
├──┼─────────┼────┼─────┤
│104 │名片(鄭惠如、趙恆│1張     │          │
│    │迪)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43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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