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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40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謝枚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4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珠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珠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陳珠菁前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525號、98年度審訴字第294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99年7 月22日入監服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 年7 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0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 年6 月11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3 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75550 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3 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5551 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枚霏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40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