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8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8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漢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9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漢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漢祥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王漢祥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98年11月30日,而如附表編號2 至7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分別詳如附表編號2 至7 之犯罪日期欄所載,均係在98年11月30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4 、6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1 、3 、5 、7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民國98年7 月14日晚│民國98年7 月12日上│民國98年8 月31日中│民國98年9 月1 日為│ │ │間7 時10分許為警採│午8 時許 │午12時許 │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 │ │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 │ │時內某時 │ │ │某時 │ │ │ │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 │ │3309號 │3309號 │4391號 │4391號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號 │98年度審訴字第2561│98年度審訴字第2561│98年度審訴字第2636│98年度審訴字第2636│ │ │ │號 │號 │號 │號 │ │ ├───┼─────────┼─────────┼─────────┼─────────┤ │事實審│ 判決 │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國98年11月30日 │ │ │ 日期 │ │ │ │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號 │98年度審訴字第2561│98年度審訴字第2561│98年度審訴字第2636│98年度審訴字第2636│ │ │ │號 │號 │號 │號 │ │ ├───┼─────────┼─────────┼─────────┼─────────┤ │判 決│ 確定 │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國98年12月21日 │民國98年12月21日 │ │ │ 日期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是 │ 否 │ 是 │ │金之案件 │ │ │ │ │ ├───────┼─────────┴─────────┼─────────┴─────────┤ │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545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965 │ │ │號 │號 │ │ ├───────────────────┴───────────────────┤ │ │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5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2 年6 月。 │ └───────┴───────────────────────────────────────┘ ┌───────┬─────────┬─────────┬─────────┬─────────┐ │編 號│ 5 │ 6 │ 7 │ 以下空白 │ ├───────┼─────────┼─────────┼─────────┼─────────┤ │罪 名│毀越門扇夜間侵入住│共同竊盜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 │ │宅竊盜 │ │例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 ├───────┼─────────┼─────────┼─────────┼─────────┤ │犯 罪 日 期│民國98年7 月3 日凌│民國98年7 月10日上│民國98年5 月15日前│ │ │ │晨0 時許 │午9 時許 │某日起至98年5 月15│ │ │ │ │ │日晚間9 時30分許為│ │ │ │ │ │警查獲前 │ │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察署98年度偵字第15│察署98年度偵字第15│察署99年度偵續字第│ │ │ │873 號 │873 號 │351 號 │ │ ├───┬───┼─────────┼─────────┼─────────┼─────────┤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後├───┼─────────┼─────────┼─────────┼─────────┤ │ │ 案號 │100 年度上易字第46│100 年度上易字第46│100 年度訴字第593 │ │ │ │ │2 號 │2 號 │號 │ │ │ ├───┼─────────┼─────────┼─────────┼─────────┤ │事實審│ 判決 │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國100年11月8日 │ │ │ │ 日期 │ │ │ │ │ ├───┼───┼─────────┼─────────┼─────────┼─────────┤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定├───┼─────────┼─────────┼─────────┼─────────┤ │ │ 案號 │100 年度上易字第46│100 年度上易字第46│100 年度訴字第593 │ │ │ │ │2 號 │2 號 │號 │ │ │ ├───┼─────────┼─────────┼─────────┼─────────┤ │判 決│ 確定 │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國100年12月5日 │ │ │ │ 日期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是 │ 否 │ │ │金之案件 │ │ │ │ │ ├───────┼─────────┴─────────┼─────────┼─────────┤ │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執字第5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69號 │察署101 年度執字第│ │ │ ├───────────────────┤477 號 │ │ │ │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 │ │ │100 年度聲字第15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刑2 年6 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