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2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羅進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進旺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進旺因附表所示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0 年度壢交簡字第3379號刑事簡易判決、101 年度壢交簡字第318 號刑事簡易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