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9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建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10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建文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劉建文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法院判決書附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竊盜 │公共危險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有期徒刑2 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 │ │ │000元折算1 日 │000元折算1 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10月4 日 │100 年10月30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年 度 及 案 號 │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 │ │ │28126 號 │743 號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後├────┼─────────┼─────────┼─────────┤ │ │案 號 │100 年度桃簡字第31│101 年度桃交簡字第│ │ │ │ │85 號 │500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 年1 月18日 │101 年2 月10日 │ │ ├───┼────┼─────────┼─────────┼─────────┤ │ │法 院 │同上 │同上 │ │ │確 定├────┼─────────┼─────────┼─────────┤ │ │案 號 │同上 │同上 │ │ │判 決├────┼─────────┼─────────┼─────────┤ │ │判決確定│101 年3 月1日 │101 年3 月5 日 │ │ │ │日 期│ │ │ │ ├───┴────┼─────────┴─────────┼─────────┤ │ 備 註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