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5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俊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俊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廖俊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補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受數有期徒刑之宣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犯行,確係在判決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故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