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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62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謝枚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6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玉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

執聲字第1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玉明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玉明因施用毒品等2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施用毒品等如附表所示之2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枚霏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6 月9 日         │100年2月28日為警採尿時│
│            │                      │起回溯96 小時內某時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0 年度毒偵字│桃園地檢100 年度毒偵字│
│年 度 案 號 │第2982號              │第3102號              │
├───┬──┼───────────┼───────────┤
│      │法院│桃園地院              │  同左                │
│      ├──┼───────────┼───────────┤
│最  後│案號│100 年度壢簡字第1633號│100 年度桃簡字第2161號│
│      ├──┼───────────┼───────────┤
│事實審│判決│100年8月12日          │100年10月11日         │
│      │日期│                      │                      │
├───┼──┼───────────┼───────────┤
│      │法院│桃園地院              │  同左                │
│確  定├──┼───────────┼───────────┤
│判  決│案號│100 年度壢簡字第1633號│100 年度桃簡字第2161號│
│      ├──┼───────────┼───────────┤
│      │日期│100年9月13日          │100年11月21日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2 項                │第2 項                │
├──────┼───────────┼───────────┤
│備      考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62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