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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227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黃俊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 年度聲字第227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榮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榮勝所犯如附表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榮勝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附表編號一至三及編號四、五係分屬不同數罪併罰案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 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雖於101 年1 月13日執行完畢,惟因該罪與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應予併罰。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是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罪,另定其應執行之刑部份,均已確定在案。此部份亦經核認聲請為正當,亦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四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俊華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
│ 罪名     │   竊盜   │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   竊盜   │毒品危害防│
│          │          │制條例    │制條例    │          │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有期徒刑6 │有期徒刑6 │有期徒刑6 │有期徒刑7 │
│          │月        │月        │月        │月        │月        │
├─────┼─────┼─────┼─────┼─────┼─────┤
│ 犯罪日期 │民國100 年│民國100 年│民國100 年│民國100 年│民國100 年│
│          │3 月18日  │4月22日   │3月17日   │6月2日    │9 月11日  │
├─────┼─────┼─────┼─────┼─────┼─────┤
│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
│)機關年度│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
│及案號    │署100 年度│署100 年度│署100 年度│署100 年度│署100 年度│
│          │速偵字第  │毒偵字第  │毒偵緝字第│偵字第    │毒偵字第  │
│          │96 號     │2137號    │410 號    │18004號   │5800號    │
├──┬──┼─────┼─────┼─────┼─────┼─────┤
│ 最 │法院│臺灣新竹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
│ 後 │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
│ 事 ├──┼─────┼─────┼─────┼─────┼─────┤
│ 實 │案號│100 年度竹│100 年度審│100 年度審│100 年度壢│100 年度易│
│ 審 │    │北簡字第  │簡字第369 │易字第2571│簡字第1745│字第33號  │
│    │    │171號     │號        │號        │號        │          │
│    ├──┼─────┼─────┼─────┼─────┼─────┤
│    │判決│民國100 年│民國100 年│民國100 年│民國100 年│民國101 年│
│    │日期│4 月19 日 │11月17日  │12月30日  │8 月23 日 │1 月31日  │
├──┼──┼─────┼─────┼─────┼─────┼─────┤
│ 確 │法院│臺灣新竹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
│    │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
│    ├──┼─────┼─────┼─────┼─────┼─────┤
│    │案號│100 年度竹│100 年度審│100 年度審│100 年度壢│100 年度易│
│    │    │北簡字第  │簡字第369 │易字第2571│簡字第1745│字第33號  │
│    │    │171號     │號        │號        │號        │          │
│    ├──┼─────┼─────┼─────┼─────┼─────┤
│ 定 │日期│民國100 年│民國101 年│民國100 年│民國100 年│民國101 年│
│    │    │5 月18日  │1月20日   │12月30日  │12月6 日  │1 月31日  │
├──┴──┴─────┴─────┴─────┴─────┴─────┤
│備註:編號一之罪業於101 年1 月13日經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 年度執字第│
│      1617 號 執行有期徒刑完畢。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2277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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