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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2832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黃俊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 年度聲字第283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文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文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文凱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查謝文凱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6 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 、3 至5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俊華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 犯罪日期 │民國98年12月19日│民國98年12月20日│民國98年7 月13日│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機關年度│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99年度撤緩│
│及案號    │字第568號       │字第568 號      │毒偵字第11 號   │
├──┬──┼────────┼────────┼────────┤
│ 最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 事 │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  │99年度審訴字第  │100年度審訴字第 │
│ 實 │    │662 號          │662 號          │447號           │
│ 審 ├──┼────────┼────────┼────────┤
│    │判決│民國99年6月30日 │民國99年6月30日 │民國100年4月15日│
│    │日期│                │                │                │
├──┼──┼────────┼────────┼────────┤
│ 確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 判 │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  │99年度審訴字第  │100年度審訴字第 │
│ 決 │    │662 號          │662 號          │447 號          │
│    ├──┼────────┼────────┼────────┤
│    │日期│民國99年6月30日 │民國99年6月30日 │民國100年4月15日│
│    │    │                │                │                │
└──┴──┴────────┴────────┴────────┘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5 月    │
├─────┼────────┼────────┼────────┤
│ 犯罪日期 │民國98年9 月1 日│民國98年10月11日│民國99年1月7日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機關年度│檢察署99年度撤緩│檢察署99年度撤緩│檢察署100 年度偵│
│及案號    │毒偵字第11號    │毒偵字第11號    │字第8280號      │
├──┬──┼────────┼────────┼────────┤
│ 最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 事 │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 │100年度審訴字第 │100 年度易字第  │
│ 實 │    │447 號          │447 號          │855 號          │
│ 審 ├──┼────────┼────────┼────────┤
│    │判決│民國100年4月15日│民國100年4月15日│民國101年5月16日│
│    │日期│                │                │                │
├──┼──┼────────┼────────┼────────┤
│ 確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 判 │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 │100年度審訴字第 │100 年度易字第  │
│ 決 │    │ 447號          │ 447號          │855 號          │
│    ├──┼────────┼────────┼────────┤
│    │日期│民國100年4月15日│民國100年4月15日│民國101年6月1日 │
│    │    │                │                │                │
├──┴──┼────────┴────────┴────────┤
│ 備   註  │1.附表編號1 至5 之罪,原經本院100 年度聲字第2025號裁│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2832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