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5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邵俊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邵俊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邵俊華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傷害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傷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5 月 │ ├───────┼─────────┼─────────┼─────────┤ │ 犯罪日期 │99年8 月8 日為警查│99年5月13日 │99年5月19日 │ │ │獲採尿時起96小時內│ │ │ │ │某時 │ │ │ ├───────┼─────────┼─────────┼─────────┤ │偵查(自訴)機│板橋地檢99年度毒偵│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板橋地檢99年度毒偵│ │關年度及案號 │字第6578號 │第18808、25142號 │字第6102號 │ ├──┬────┼─────────┼─────────┼─────────┤ │ │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 案號 │99年度簡字第7743號│99年度簡字第8452號│99年度簡字第8668號│ │ 事 │ │ │ │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9年9月16日 │99年12月8日 │99年12月8日 │ ├──┼────┼─────────┼─────────┼─────────┤ │ │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 案號 │99年度簡字第7743號│99年度簡字第8452號│99年度簡字第8668號│ │ 判 │ │ │(聲請書誤載為99年│ │ │ │ │ │度簡字第2571號) │ │ │ 決 ├────┼─────────┼─────────┼─────────┤ │ │確定日期│99年10月8日 │100年1月10日 │100年1月3日 │ ├──┴────┼─────────┼─────────┼─────────┤ │ 備 註 │板橋地檢99年度執字│板橋地檢100 年度執│板橋地檢100 年度執│ │ │第14010號 │字第3768號 │字第1611號 │ └───────┴─────────┴─────────┴─────────┘ ┌───────┬─────────┬─────────┐ │ 編號 │ 4 │ 5 │ ├───────┼─────────┼─────────┤ │ 罪 名 │竊盜 │傷害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聲請書誤載為有期│ │ │ │徒刑5月) │ │ ├───────┼─────────┼─────────┤ │ 犯罪日期 │99年6 月17日 │99年5月31日 │ ├───────┼─────────┼─────────┤ │偵查(自訴)機│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0 年度偵│ │關年度及案號 │第22640號 │字第6938號 │ ├──┬────┼─────────┼─────────┤ │ │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 案號 │100 年度簡字第3272│100 年度易字第746 │ │ 事 │ │號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0年4月29日 │101年5月10日 │ ├──┼────┼─────────┼─────────┤ │ │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 案號 │100 年度簡字第3272│100 年度易字第746 │ │ 判 │ │號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0年6月7日 │101年6月4日 │ ├──┴────┼─────────┼─────────┤ │ 備 註 │板橋地檢100 年度執│桃園地檢101 年度執│ │ │字第7532號 │字第8809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