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5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育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育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育靖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 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育靖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4 所示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與附表編號1 、3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4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 │ │ │ │ │ │ │ │ │ │ ├─────┼────────┼────────┼────────┼────────┤ │犯罪日期 │100 年6 月28日 │100 年6 月27日 │100 年8 月24日上│100 年8 月21日 │ │ │ │ │午11時30分為警採│ │ │ │ │ │尿回溯26小時內某│ │ │ │ │ │時 │ │ ├─────┼────────┼────────┼────────┼────────┤ │偵查(自訴│桃園地檢100 年度│桃園地檢100 年度│桃園地檢101 年度│桃園地檢101 年度│ │)機關年度│毒偵字第3233號 │毒偵字第3233號 │毒偵字第214等號 │毒偵字第214等號 │ │案號 │ │ │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 │最├───┼────────┼────────┼────────┼────────┤ │後│案號 │100 年度審訴字第│100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訴字第│ │事│ │2452號 │2452號 │404號 │404號 │ │實├───┼────────┼────────┼────────┼────────┤ │審│判決 │100年12月16日 │100年12月16日 │101年5月23日 │101年5月23日 │ │ │日期 │ │ │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 │確├───┼────────┼────────┼────────┼────────┤ │定│案號 │100 年度審訴字第│100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訴字第│ │判│ │2452號 │2452號 │404號 │404號 │ │決├───┼────────┼────────┼────────┼────────┤ │ │確定 │100年12月16日 │100年12月16日 │101年5月23日 │101年5月23日 │ │ │日期 │ │ │ │ │ ├─┴───┼────────┴────────┼────────┴────────┤ │ 備註 │編號1 、2 所示之罪,經本院100 年度│編號3 、4 所示之罪,經本院100 年度│ │ │審訴字第245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 │審訴字第404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 │ │ │月確定。 │月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