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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42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74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詹智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智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智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游智棋

書記官 陳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42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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