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75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文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文彥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彥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前已有二罪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黃文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