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9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961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徐永誠
- 選任辯護人
- 陳祖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101 年度矚訴字第3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永誠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現經本院羈押在案,惟其對於所犯傷害、妨害自由犯行部分業坦承不諱,另被告於民國100 年10月6 日當日南下彰化實係與陳忠來洽談工作,此由被告係在陳忠來住處附近遭警察拘捕即明,檢察官認被告欲逃往彰化藏匿,實屬誤會,是本案並無羈押之原因,且被告尚有高齡父母及就學中之子女亟待其返家養育照拂,爰請求具保准予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
㈠本件被告徐永誠因涉犯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自101 年2月6 日諭知自當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01 年4 月17日經本院解除其等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並各於101年5 月6 日、101 年7 月6 日、101 年9 月6 日延長羈押在案。
㈡被告所犯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於101 年8 月28日以101年度矚訴字第3 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年6 月、有期徒刑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7 月後,檢察官、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 年10月9日繫屬,並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2884號案件受理在案,被告現由臺灣高等法院羈押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是本院無從越俎代該院裁定被告是否適宜具保停止羈押之餘地。準此,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許曉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