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28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何百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百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查受刑人何百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尚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罪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業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主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洵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