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30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字田 原名蔡金.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1 年度執聲字第2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字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蔡字田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蔡字田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1 年度聲字第4300號 │├───────┬───────────┬───────────┤│編 號│ 一 │ 二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傷害 │├───────┼───────────┼───────────┤│宣 告 刑│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壹日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135 條第1 項、第││ │第2 項 │277條第1項、第55條 │├───────┼───────────┼───────────┤│犯 罪 日 期│100年5月4日中午12時許 │100 年1 月11日晚間9 時││ │ │38分許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2966號│100 年度偵字第32038 號│├──┬────┼───────────┼───────────┤│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0 年度審易字第1902號│101 年度桃簡字第1019號││ 實 ├────┼───────────┼───────────┤│ 審 │判決日期│100年12月16日 │101年8月6日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100 年度審易字第1902號│101 年度桃簡字第1019號││ 決 ├────┼───────────┼───────────┤│ │確定日期│100年12月16日 │101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