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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54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陳郁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55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簡振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振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振隆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簡振隆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0 年12月8 日,而如附表編號2 至3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分別詳如附表編號2 至3 之犯罪日期欄所載,均係在100 年12月8日之前,是依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貪污治罪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民國99年10月24日  │民國99年10月21日迄│民國98年6 月24日及│
│              │                  │99年10月23、24日間│嗣後2 、3 日      │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99年度偵字第51│察署99年度偵字第51│察署99年度偵字第16│
│              │50號              │50號              │681 、17453 號    │
├───┬───┼─────────┼─────────┼─────────┤
│      │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號 │100 年度訴字第51號│100 年度訴字第51號│99年度矚訴字第5 號│
│      ├───┼─────────┼─────────┼─────────┤
│事實審│ 判決 │民國100年5月20日  │民國100年5月20日  │民國101年8月31日  │
│      │ 日期 │                  │                  │                  │
├───┼───┼─────────┼─────────┼─────────┤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號 │100 年度上訴字第27│100 年度上訴字第27│99年度矚訴字第5 號│
│      │      │15號              │15號              │                  │
│      ├───┼─────────┼─────────┼─────────┤
│判  決│ 確定 │民國100年12月8日  │民國100年12月8日  │民國101年9月24日  │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否        │
│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助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第1503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 年度執│察署101 年度執字第│
│              │  緝字第339 號                        │12997 號          │
│              │②編號1 、2 所示之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                  │
│              │  院以100 年度訴第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              │  徒刑2 年8 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54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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