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書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書易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書易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應認上開聲請為正當,是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妨害性自主罪 │違反電信法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下同│ │ │ │)1,000 元折算1 日。│ ├───────┼──────────┼──────────┤ │ 犯罪日期 │民國100 年11月17日 │101 年1 月4 日至101 │ │ │ │年1 月5 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關年度及案號 │署101 年度偵字第1184│署101 年度偵字第5053│ │ │號 │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1 年度侵訴字第27號│101 年度桃簡字第797 │ │ 實 │ │ │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1 年4 月26日 │101 年6 月27日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 號│101 年度侵訴字第27號│101 年度桃簡字第797 │ │ 判 │ │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1 年5 月25日 │101 年8 月2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