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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梁志偉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書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書易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書易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應認上開聲請為正當,是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志偉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妨害性自主罪        │違反電信法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下同│
│              │                    │)1,000 元折算1 日。│
├───────┼──────────┼──────────┤
│  犯罪日期    │民國100 年11月17日  │101 年1 月4 日至101 │
│              │                    │年1 月5 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關年度及案號  │署101 年度偵字第1184│署101 年度偵字第5053│
│              │號                  │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1 年度侵訴字第27號│101 年度桃簡字第797 │
│ 實 │        │                    │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1 年4 月26日      │101 年6 月27日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    號│101 年度侵訴字第27號│101 年度桃簡字第797 │
│ 判 │        │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1 年5 月25日      │101 年8 月23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執聲字第2826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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