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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28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黃珮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28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彭耀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珮如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犯罪日期│101 年5 月9 日        │101 年5 月12日        │101 年5 月12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101 年度偵字第10478 號│101 年度偵字第10478 號│101 年度偵字第10478 號│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1 年度審易字第1298號│101 年度審易字第1298號│101 年度審易字第1298號│
│實├──┼───────────┼───────────┼───────────┤
│審│判決│101 年8 月31日        │101 年8 月31日        │101 年8 月31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1 年度審易字第1298號│101 年度審易字第1298號│101 年度審易字第1298號│
│判├──┼───────────┼───────────┼───────────┤
│決│確定│101 年10月1 日        │101 年10月1 日        │101 年10月1 日        │
│  │日期│                      │                      │                      │
├─┴──┼───────────┴───────────┴───────────┤
│備    註│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129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                                                                      │
│        │徒刑1 年6 月確定。                                                    │                                                                      │
└────┴───────────────────────────────────┘
┌────┬───────────┬───────────┬───────────┐
│編    號│          四          │          五          │          六          │
├────┼───────────┼───────────┼───────────┤
│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犯罪日期│101 年5 月15日        │101 年5 月16日        │101 年5 月16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101 年度偵字第10478 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2753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2753號│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1 年度審易字第1298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341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341號│
│實├──┼───────────┼───────────┼───────────┤
│審│判決│101 年8 月31日        │101 年9 月14日        │101 年9 月14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1 年度審易字第1298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341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341號│
│判├──┼───────────┼───────────┼───────────┤
│決│確定│101 年10月1 日        │101 年9 月14日        │101 年9 月14日        │
│  │日期│                      │                      │                      │
├─┴──┼───────────┼───────────┴───────────┤
│備    註│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前│編號五、六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
│        │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134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        │第129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                                              │
│        │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281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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