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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2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葉乃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52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游進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進益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進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如附表所示8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679 號解釋可資參照。是受刑人所犯數罪中,其一不可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其餘各罪縱符合易科罰金之條件,在定執行刑後,仍不得宣告易科罰金。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4 、5 、8 號所示之罪,雖符合易科罰金之要件,然既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2 、3 、6 、7 號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揆諸前揭解釋意旨,本件執行刑仍不得易科罰金,允宜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葉乃瑋

書記官 蕭烈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條例        │條例        │條例        │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
├──────┼──────┼──────┼──────┼──────┤
│ 犯罪日期   │99年7 月1日 │99年6月2日  │99年11月11日│99年11月11日│
│            │下午3時許   │            │            │            │
├──────┼──────┼──────┼──────┼──────┤
│ 偵查機關年 │桃園地檢99年│桃園地檢99年│桃園地檢99年│桃園地檢99年│
│ 度案號     │度毒偵字第  │度偵字第2847│度毒偵字第  │度毒偵字第  │
│            │3411號      │號          │6070 號     │6070 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      │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      ├──┼──────┼──────┼──────┼──────┤
│最  後│案號│99年度審易字│99年度審易字│100 年度審訴│100 年度審訴│
│      │    │第1504號    │第1816號    │字第593 號  │字第593 號  │
│事實審├──┼──────┼──────┼──────┼──────┤
│      │判決│100年3 月29 │100年3 月31 │100 年6 月30│100年6 月30 │
│      │日期│日          │日          │日          │日          │
├───┼──┼──────┼──────┼──────┼──────┤
│      │法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      │確定│100年3 月29 │100年3 月31 │100 年8 月8 │100 年8 月8 │
│      │日期│日          │日          │日          │日          │
├───┴──┼──────┴──────┴──────┴──────┤
│ 備 註      │一、編號3 、4 所示之罪,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 年審│
│            │    訴字第593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臺灣桃園地方法│
│            │    院檢察署100 年度執字第10577 號)。                │
│            │二、編號5 、6 所示之罪,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
│            │    審訴字第138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臺灣桃園地方│
│            │    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2563 號)。               │
│            │三、編號7 、8 所示之罪,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
│            │    審訴字第138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臺灣桃園地方│
│            │    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執字第11441 號)。              │
└──────┴───────────────────────────┘
┌──────┬──────┬──────┬──────┬──────┐
│ 編 號      │     5      │     6      │     7      │      8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條例        │條例        │條例        │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 月│
├──────┼──────┼──────┼──────┼──────┤
│ 犯罪日期   │99年10月22日│99年10月24日│100 年3 月12│100 年3 月12│
│            │            │中午12時許  │日          │日          │
├──────┼──────┼──────┼──────┼──────┤
│ 偵查機關年 │桃園地檢100 │桃園地檢100 │桃園地檢100 │桃園地檢100 │
│ 度案號     │年度毒偵緝字│年度毒偵緝字│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
│            │第159號     │第159 號    │1391 號     │1391 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      │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0 年度審訴│100 年度審訴│100 年度審訴│100 年度審訴│
│      │    │字第1382號  │字第1382號  │字第1383號  │字第1383號  │
│事實審├──┼──────┼──────┼──────┼──────┤
│      │判決│100年8月19日│100 年8 月19│100年8 月25 │100 年8 月25│
│      │日期│            │日          │日          │日          │
├───┼──┼──────┼──────┼──────┼──────┤
│      │法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      │確定│100年8月19日│100年8 月19 │100 年8 月25│100年8 月25 │
│      │日期│            │日          │日          │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26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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