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4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戴賢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戴賢宗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名 │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罪日期 │98年11月30日 │98年12月8 日8時10 分│98年12月8 日8時10 分│98年12月5日 │ │ │ │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某│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 │ │ │ │時 │時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關年度及案號 │署98年度偵字第33295 │署99年度毒偵字第2887│署99年度毒偵字第2887│署98年度偵字第28831 │ │ │號 │號 │號 │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600 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297號│99年度審訴字第2297號│100年度簡上字第281號│ │ 實├────┼──────────┼──────────┼──────────┼──────────┤ │ 審│判決日期│99年4月6日 │99年12月10日 │99年12月10日 │100年11月11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600 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297號│99年度審訴字第2297號│100年度簡上字第281號│ │ 決├────┼──────────┼──────────┼──────────┼──────────┤ │ │確定日期│99年4 月30日 │99年12月10日 │99年12月10日 │100年11月11日 │ ├──┴────┼──────────┴──────────┴──────────┴──────────┤ │備 註│(一)附表編號二、三所列之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2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 │ │ 月。 │ │ │(二)附表編號一至三所列之罪,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481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 │ │ 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