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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44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4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戴賢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戴賢宗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麗芬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名      │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罪日期    │98年11月30日        │98年12月8 日8時10 分│98年12月8 日8時10 分│98年12月5日         │
│              │                    │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某│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                    │
│              │                    │時                  │時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關年度及案號  │署98年度偵字第33295 │署99年度毒偵字第2887│署99年度毒偵字第2887│署98年度偵字第28831 │
│              │號                  │號                  │號                  │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600 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297號│99年度審訴字第2297號│100年度簡上字第281號│
│  實├────┼──────────┼──────────┼──────────┼──────────┤
│  審│判決日期│99年4月6日          │99年12月10日        │99年12月10日        │100年11月11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600 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297號│99年度審訴字第2297號│100年度簡上字第281號│
│  決├────┼──────────┼──────────┼──────────┼──────────┤
│    │確定日期│99年4 月30日        │99年12月10日        │99年12月10日        │100年11月11日       │
├──┴────┼──────────┴──────────┴──────────┴──────────┤
│備          註│(一)附表編號二、三所列之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2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
│              │      月。                                                                            │
│              │(二)附表編號一至三所列之罪,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481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
│              │      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44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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