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5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姵榆(原名許凱欣)
- 選任辯護人
- 洪士淵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6月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一主文欄上關於「許姵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陸月」之記載應更正為「許姵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又裁判除本法規定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一主文欄誤載為「許姵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陸月」,是顯係誤寫,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呂曾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