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金訴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簡長鯨
- 選任辯護人
- 梁懷信律師
林文鵬律師
洪堯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530
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簡長鯨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壹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事實
一、簡長鯨係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錦明公司)之副董事長,為公司法第8 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依據公司法第192條第4 項規定,受錦明公司委任處理事務,負責協助董事長處理錦明公司相關事務,本應依公司法第23條第1 項規定,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以謀公司最大利益為計。緣錦明公司於民國95年8 月間委託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華證券公司)、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致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眾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5 家公司,辦理錦明公司初次上櫃公開承銷普通股股票詢價圈購作業,預計承銷價格為新臺幣(下同)42元至48元。詎簡長鯨明知依民國95年4 月21日修正實施之「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下稱「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43條準用同辦法第36條第9 款之規定、及「大華證券公司等包銷錦明公司初次上櫃公開承銷支普通股股票詢價圈購處理辦法公告」第8 項第2款 第9 目規定,發行公司之董事不得利用他人名義參與應募。此情並明載於「大華證券公司圈購單」注意事項第1 項第2 款第9 目。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圖取獲圈購配售錦明公司股票之投資人有機會獲取鉅額之價差利潤、及獲得較多持股穩固其經營權以引領決策,於95年8 月間某日,透過不知情之友人吳芳英徵得不知情之邱俊益、王信傑、李元生及磨家麒等4 人之同意,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證券帳戶、銀行帳戶存摺及印章予吳芳英後轉交簡長鯨,簡長鯨再以邱俊益、王信傑、李元生及磨家麒之名義,於95年8 月23日至95年8 月25 日 詢價圈購期間,以48元之圈購價格,向大華證券公司遞件申請認購錦明公司股票,分別計10萬股、15萬股、16萬股及14萬股。迨詢價圈購配售作業結束,確定以42元承銷價配售上開錦明公司股票,簡長鯨以邱俊益、王信傑、李元生及磨家麒名義,確定分別獲配8 萬股、9 萬5,000 股、8 萬2,000 股及8 萬股後,除利用其所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稱中小企銀)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外,亦利用不知情蔡淑貞所交付中小企業銀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其不知情妹婿李顯鍾所交付元大商業銀行三重分行(下稱元大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附表一所示95年9 月11日、同年月12日,將附表一所示股款,匯入附表一所示邱俊益、王信傑、李元生及磨家麒名義之各帳戶。俟於同年9 月25日取得前揭股票後,簡長鯨即於附表二㈠至㈣所示時間,自95年10月3 日起至96年10月3 日止(起訴書誤載為95年9 月14日起至96年10月25日止),以附表二㈠至㈣所示每股48.6至56.9元(起訴書誤載為46至57元)不等之價格,將上開股份出售一空,而以此方式違背其任務,獲取不法利益324 萬2,489元(起訴書誤載為374 萬4638元)。並因錦明公司內部負責人簡長鯨以他人名義,實際持有錦明公司對外應出售之股票,對外以「董事」名義掌握經營權,內部實際卻持逾董事公示持股數之股票,而兼具大股東之身分行使股東決議權,公司決策、資金,均仍留於內部人員經營權掌握,外部人員介入不易,有違公司上市上櫃分散股權、募集多元資金之目的,影響投資人投資意願,進而影響公司資金之募集、經營,致生損害於錦明公司之商譽、及損害於錦明公司利用「詢價圈購」初次上櫃機會,推廣其他投資人認識該公司,多元資金來源之利益(無積極證據證明公司財產或利益損害達500萬元以上)。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資料,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而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本院審酌前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件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依前揭法條意旨,自均得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欄所示事實,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供承不諱(見100 年度偵字第15307 號卷一,下稱偵卷一,第4 至6 頁反面、第111 至113 頁;本院卷第44、112 頁),而蔡淑貞及李顯鍾前揭帳戶,均係由被告使用、掌管一節,業據證人即被告妻蔡淑貞、被告妹婿李顯鍾於警詢時證述歷歷(見偵卷一第8 頁反面、第10頁、第24頁反面至第25頁反面),復被告託由不知情吳芳英徵得不知情之邱俊益、王信傑、李元生及磨家麒等4 人之同意,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證券帳戶、銀行帳戶存摺及印章後,交由被告使用一情,亦據證人即被告友人吳芳英、吳芳英姪子邱俊益於警詢、偵訊時、及證人即吳芳英前員工磨家麒於警詢時證述甚詳(見偵卷一第13頁反面、第14頁反面、第19至20頁反面、第27頁反面至第28頁;100 年度偵字第15307 卷二,下稱偵卷二,第68頁),並據證人即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廖曉薇於警詢時證述在卷(見偵卷二第47至48頁)。此外,並有委託授權代理買賣證券等授權書影本、錦明公司基本資料、法眼系統董監事查詢結果、大華證券公司100 年3 月16日(100 )華證(承)字第00513 號函及函附大華證券公司配售錦明公司股票名單各1 份、及大華證券公司100 年2 月25日(100)華證(法務)字第00392 號函及函附邱俊益、王信傑、李元生、磨家麒等四人原始開戶資料、代理人委託書影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100 年2 月21日(100) 國世松山字第030 號函及函附邱俊益、王信傑、李元生、磨家麒原始開戶資料共10份、大華證券公司分戶帳歷史查詢報表、A1PBK 交易明細資料各4 份、蔡淑貞中小企銀行取款憑條、匯款憑條影本共12份、元大商銀100 年3月10日元重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函附李顯鍾復華銀行存摺類取款支出憑條、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共3 份、中小企銀100 年2 月21日100 龍潭字第0132號函及函附被告中小企銀行取款憑條、匯款憑條影本共7 份、暨大華證券公司等包銷錦明公司初次上櫃前公開承銷之普通股股票銷售辦法公告2 份、95年度承銷有價證券詢價圈購作業統計彙總表1 份、大華證券公司圈購單影本4 張在卷可稽(見偵卷一第17頁正、反面、第30、31頁、第34至39頁、第44至101 頁、第154 至155 頁、第156 至159 頁反面;偵卷二第53至56頁),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屬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被告前揭行為後,證券交易法業於101 年1 月4 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修正後則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5 百萬元。」修正後法律增加「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500 萬元」之要件。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法律。查本案被告僅獲利324 萬2,489 元(計利方式,詳參附表二所示),未達500 萬元,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錦明公司因而遭受損害達500 萬元以上,依罪疑唯輕原則,應認錦明公司所受損害未達500 萬元,是被告前揭所為自無適用證券交易法前揭規定之虞。
㈡按刑法第342 條之背信罪,必須違背任務之行為係為圖取不法利益,或圖加不法損害之手段,始得成立。至該條所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得不法利益一語,原指自己或第三人在法律上不應取得之利益,意圖取得或使其取得者而言。如果在法律上可得主張之權利,即屬正當利益,雖以非法方法使其實現,僅屬於手段不法,無構成背信罪之餘地(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1574號判例意旨參照)。次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固以「違背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要件,而所謂「其他利益」,固亦指財產利益而言。但財產權益,則涵義甚廣,有係財產上現存權利,亦有係權利以外之利益,其可能受害情形更不一致,如使現存財產減少(積極損害),妨害財產之增加,以及未來可期待利益之喪失等(消極損害),皆不失為財產或利益之損害(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3704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按背信罪所稱財產或其他利益上之損害,係指減少現存財產上價值之意,凡妨害財產上增加以及喪失日後可得期待之利益亦包括之,又所生損害之數額,並不須能明確計算,祇須事實上生有損害為已足,不以損害有確定之數額為要件(最高法院80年度臺上字第2205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
1.被告於警詢時供稱:伊知道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不得利用他人名義參與應募等語(見偵卷一第5 頁反面),足見被告明知其身為副董事長,不得參與詢價圈購,仍違背法令執意為之,主觀尚難謂無圖取獲圈購配售股票之投資人有機會獲取鉅額價差利潤之不法利益意圖。其於偵訊時亦供稱:當初透過吳芳英找戶頭詢價圈購動機是因為公司要上櫃,想自己多持有一些股票等語(見偵卷一第112 至113 頁)。衡情董事持股數多寡,將影響公司經營權之掌控實力,且公司董事持股數於任期中股份有增減時,依公司法第197 條第2 項規定,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則本案被告以他人名義圈購股票,隱匿其實際持股數,主觀上自亦有獲取較多持股穩固其經營權以引領決策之不法利益意圖甚明。
2.被告係錦明公司之副董事長,為公司法第8 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負責協助董事長處理錦明公司相關事務,依據公司法第192 條第4 項規定,為受錦明公司委任處理事務之人,自應依公司法第23條第1 項規定,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卻為己前揭不法利益,未謀公司最大利益為計,而以他人名義參與錦明公司詢價圈購股票獲利,被告自有違背其任務之行為無訛。
3.參以因錦明公司內部負責人被告以他人名義,實際持有錦明公司對外應出售之股票,對外以「董事」名義掌握經營權,內部實際卻持逾董事公示持股數之股票,而兼具大股東之身分行使股東決議權,公司決策、資金,均仍留於內部人員經營權掌握,將使外部人員介入不易,有違公司上市上櫃分散股權、募集多元資金之目的,影響投資人投資意願,進而影響公司資金之募集、經營,致使錦明公司之商譽受有損害。且被告前舉因而排擠其他投資人加入錦明公司,自損害錦明公司利用「詢價圈購」初次上櫃機會,推廣其他投資人認識該公司,多元資金來源之利益無疑。
㈢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被告利用不知情吳芳英邱俊益、王信傑、李元生、磨家麒、蔡淑貞、及李顯鍾等人所交付帳戶以遂行前揭犯行,為間接正犯。至檢察官起訴認被告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而犯同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罪,容有誤會,惟其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法條(見本院卷第106 頁反面),本院自無庸另為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㈣爰審酌被告身為錦明公司「副董事長」,本應忠實執行職務,以謀公司最大利益為計,詎為牟己利,即違背忠實義務,明知己不得參與錦明公司上市股票詢價圈購,卻仍以他人名義參與應募,違背任務,致生損害於錦明公司之商譽、及損害於錦明公司利用「詢價圈購」初次上櫃機會,推廣其他投資人認識該公司,多元資金來源之利益,被告前揭行為實不足取,惟犯罪後始終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本案被告行為時雖於95年8 月間某日起,然犯罪結果之違法狀態卻遲至96年10月3 日始終止,並非止於96年4 月24日前,自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㈤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被告為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堪認其經此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惟為確保被告緩刑之宣告能收具體之成效,且為使被告戒慎自我行為,修復其對法秩序造成之破壞,知所警惕,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並命被告應於判決確定日起1 年內向國庫支付50萬元,以勵自新。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前揭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42 條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品潔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戶名 │大華證券公司忠│國泰世華銀行松│最終實際購│購股資金匯入時│證據 │ │ │ │孝分行帳號 │山分行帳號 │入股數/ 每│間/ 匯入帳戶/ │ │ │ │ │ │ │張股價價格│匯入金額/ 圈購│ │ │ │ │ │ │ │付款日 │ │ ├──┼───┼───────┼───────┼─────┼───────┼──────┤ │一 │邱俊益│572I0000000號 │00000000000 號│8萬股 │⑴95年9 月11日│⑴A1PBK 交易│ │ │ │ │ │ │ ,以蔡淑貞前│ 明細資料1 │ │ │ │ │ │42元 │ 揭帳戶名義,│ 份(見偵卷│ │ │ │ │ │ │ 匯230 萬100 │ 一第69頁)│ │ │ │ │ │ │ 元,入左列國│ 。 │ │ │ │ │ │ │ 泰世華帳戶。│⑵中小企銀行│ │ │ │ │ │ │⑵95年9 月11日│ 取款憑條、│ │ │ │ │ │ │ ,以被告前揭│ 匯款憑條影│ │ │ │ │ │ │ 帳戶名義,匯│ 本各2 份(│ │ │ │ │ │ │ 106 萬元,入│ 見偵卷一第│ │ │ │ │ │ │ 左列國泰世華│ 80至83頁)│ │ │ │ │ │ │ 帳戶。 │ 。 │ │ │ │ │ │ │⑶圈購付款日:│⑶大華證券公│ │ │ │ │ │ │ 95年9月14日 │ 司100 年3 │ │ │ │ │ │ │ │ 月16日(10│ │ │ │ │ │ │ │ 0) 華證(│ │ │ │ │ │ │ │ 承)字第00│ │ │ │ │ │ │ │ 513 號函及│ │ │ │ │ │ │ │ 函附大華證│ │ │ │ │ │ │ │ 券公司配售│ │ │ │ │ │ │ │ 錦明公司股│ │ │ │ │ │ │ │ 票名單1份 │ │ │ │ │ │ │ │ (見偵卷一│ │ │ │ │ │ │ │ 第34、38頁│ │ │ │ │ │ │ │ )。 │ │ │ │ │ │ │ │⑷大華證券公│ │ │ │ │ │ │ │ 司100 年2 │ │ │ │ │ │ │ │ 月25日(10│ │ │ │ │ │ │ │ 0) 華證(│ │ │ │ │ │ │ │ 法務)字第│ │ │ │ │ │ │ │ 00392 號函│ │ │ │ │ │ │ │ 及函附邱俊│ │ │ │ │ │ │ │ 益原始開戶│ │ │ │ │ │ │ │ 資料、代理│ │ │ │ │ │ │ │ 人委託書影│ │ │ │ │ │ │ │ 本各1 份(│ │ │ │ │ │ │ │ 見偵卷一第│ │ │ │ │ │ │ │ 44至46頁、│ │ │ │ │ │ │ │ 第55頁)。│ ├──┼───┼───────┼───────┼─────┼───────┼──────┤ │二 │王信傑│572I0000000號 │00000000000 號│9萬5,000股│⑴95年9 月11日│⑴A1PBK 交易│ │ │ │ │ │ │ ,以蔡淑貞前│ 明細資料1 │ │ │ │ │ │42元 │ 揭帳戶名義,│ 份(見偵卷│ │ │ │ │ │ │ 匯124萬5,000│ 一第72頁)│ │ │ │ │ │ │ 元,入左列國│ 。 │ │ │ │ │ │ │ 泰世華帳戶。│⑵中小企銀行│ │ │ │ │ │ │⑵95年9 月12日│ 取款憑條、│ │ │ │ │ │ │ ,以蔡淑貞前│ 匯款憑條影│ │ │ │ │ │ │ 揭帳戶名義,│ 本各2 份(│ │ │ │ │ │ │ 匯124 萬5,00│ 見偵卷一第│ │ │ │ │ │ │ 0 元,入左列│ 84至85頁、│ │ │ │ │ │ │ 國泰世華帳戶│ 第88至89頁│ │ │ │ │ │ │ 。 │ )。 │ │ │ │ │ │ │⑶95年9 月11日│⑶復華銀行存│ │ │ │ │ │ │ ,以李顯鍾前│ 摺類取款支│ │ │ │ │ │ │ 揭帳戶名義,│ 出憑條、國│ │ │ │ │ │ │ 匯150 萬元,│ 內匯款申請│ │ │ │ │ │ │ 入左列國泰世│ 書影本各1 │ │ │ │ │ │ │ 華帳戶。 │ 份(見偵卷│ │ │ │ │ │ │⑷圈購付款日:│ 一第86、87│ │ │ │ │ │ │ 95年9月14日 │ 頁)。 │ │ │ │ │ │ │ │⑷大華證券公│ │ │ │ │ │ │ │ 司100 年3 │ │ │ │ │ │ │ │ 月16日(10│ │ │ │ │ │ │ │ 0) 華證(│ │ │ │ │ │ │ │ 承)字第00│ │ │ │ │ │ │ │ 513 號函及│ │ │ │ │ │ │ │ 函附大華證│ │ │ │ │ │ │ │ 券公司配售│ │ │ │ │ │ │ │ 錦明公司股│ │ │ │ │ │ │ │ 票名單1 份│ │ │ │ │ │ │ │ (見偵卷一│ │ │ │ │ │ │ │ 第34、36頁│ │ │ │ │ │ │ │ )。 │ │ │ │ │ │ │ │⑸大華證券公│ │ │ │ │ │ │ │ 司100 年2 │ │ │ │ │ │ │ │ 月25日(10│ │ │ │ │ │ │ │ 0) 華證(│ │ │ │ │ │ │ │ 法務)字第│ │ │ │ │ │ │ │ 00392 號函│ │ │ │ │ │ │ │ 及函附邱俊│ │ │ │ │ │ │ │ 益原始開戶│ │ │ │ │ │ │ │ 資料、代理│ │ │ │ │ │ │ │ 人委託書影│ │ │ │ │ │ │ │ 本各1 份(│ │ │ │ │ │ │ │ 見偵卷一第│ │ │ │ │ │ │ │ 44頁、第47│ │ │ │ │ │ │ │ 至48頁)。│ │ │ │ │ │ │ │⑸國泰世華銀│ │ │ │ │ │ │ │ 行)100 年│ │ │ │ │ │ │ │ 2 月21日(│ │ │ │ │ │ │ │ 100) 國世│ │ │ │ │ │ │ │ 松山字第03│ │ │ │ │ │ │ │ 0 號函及函│ │ │ │ │ │ │ │ 附王信傑原│ │ │ │ │ │ │ │ 始開戶資料│ │ │ │ │ │ │ │ 各1 份(見│ │ │ │ │ │ │ │ 偵卷一第68│ │ │ │ │ │ │ │ 、71頁)。│ ├──┼───┼───────┼───────┼─────┼───────┼──────┤ │三 │李元生│572I0000000號 │00000000000 號│8萬2,000股│⑴95年9 月11日│⑴A1PBK 交易│ │ │ │ │ │ │ ,以蔡淑貞前│ 明細資料1 │ │ │ │ │ │42元 │ 揭帳戶名義,│ 份(見偵卷│ │ │ │ │ │ │ 匯224 萬100 │ 一第75頁)│ │ │ │ │ │ │ 元,入左列國│ 。 │ │ │ │ │ │ │ 泰世華帳戶。│⑵中小企銀行│ │ │ │ │ │ │⑵95年9 月12日│ 取款憑條、│ │ │ │ │ │ │ ,以蔡淑貞前│ 匯款憑條影│ │ │ │ │ │ │ 揭帳戶名義,│ 本各2 份(│ │ │ │ │ │ │ 匯100萬4,00 │ 見偵卷一第│ │ │ │ │ │ │ 0 元,入左列│ 98至101 頁│ │ │ │ │ │ │ 國泰世華帳戶│ )。 │ │ │ │ │ │ │ 。 │⑶大華證券公│ │ │ │ │ │ │⑶圈購付款日:│ 司100 年3 │ │ │ │ │ │ │ 95年9月14日 │ 月16日(10│ │ │ │ │ │ │ │ 0) 華證(│ │ │ │ │ │ │ │ 承)字第00│ │ │ │ │ │ │ │ 513 號函及│ │ │ │ │ │ │ │ 函附大華證│ │ │ │ │ │ │ │ 券公司配售│ │ │ │ │ │ │ │ 錦明公司股│ │ │ │ │ │ │ │ 票名單1 份│ │ │ │ │ │ │ │ (見偵卷一│ │ │ │ │ │ │ │ 第34、35頁│ │ │ │ │ │ │ │ )。 │ │ │ │ │ │ │ │⑷大華證券公│ │ │ │ │ │ │ │ 司100 年2 │ │ │ │ │ │ │ │ 月25日(10│ │ │ │ │ │ │ │ 0) 華證(│ │ │ │ │ │ │ │ 法務)字第│ │ │ │ │ │ │ │ 00392 號函│ │ │ │ │ │ │ │ 及函附邱俊│ │ │ │ │ │ │ │ 益原始開戶│ │ │ │ │ │ │ │ 資料、代理│ │ │ │ │ │ │ │ 人委託書影│ │ │ │ │ │ │ │ 本各1 份(│ │ │ │ │ │ │ │ 見偵卷一第│ │ │ │ │ │ │ │ 44頁、第49│ │ │ │ │ │ │ │ 至50頁)。│ │ │ │ │ │ │ │⑸國泰世華銀│ │ │ │ │ │ │ │ 行)100 年│ │ │ │ │ │ │ │ 2 月21日(│ │ │ │ │ │ │ │ 100) 國世│ │ │ │ │ │ │ │ 松山字第03│ │ │ │ │ │ │ │ 0 號函及函│ │ │ │ │ │ │ │ 附李元生原│ │ │ │ │ │ │ │ 始開戶資料│ │ │ │ │ │ │ │ 各1 份(見│ │ │ │ │ │ │ │ 偵卷一第68│ │ │ │ │ │ │ │ 、74頁)。│ ├──┼───┼───────┼───────┼─────┼───────┼──────┤ │四 │磨家麒│572I0000000號 │00000000000 號│8萬股 │⑴95年9 月11日│⑴A1PBK 交易│ │ │ │ │ │ │ ,以蔡淑貞前│ 明細資料1 │ │ │ │ │ │42元 │ 揭帳戶名義,│ 份(見偵卷│ │ │ │ │ │ │ 匯111 萬100 │ 一第78頁)│ │ │ │ │ │ │ 元,入左列國│ 。 │ │ │ │ │ │ │ 泰世華帳戶。│⑵中小企銀行│ │ │ │ │ │ │⑵95年9 月11日│ 取款憑條、│ │ │ │ │ │ │ ,以李顯鍾前│ 匯款憑條影│ │ │ │ │ │ │ 揭帳戶名義,│ 本各2 份(│ │ │ │ │ │ │ 匯125 萬元,│ 見偵卷一第│ │ │ │ │ │ │ 入左列國泰世│ 90至91頁、│ │ │ │ │ │ │ 華帳戶。 │ 第96至97頁│ │ │ │ │ │ │⑶95年9 月11日│ )。 │ │ │ │ │ │ │ ,以被告前揭│⑶復華銀行存│ │ │ │ │ │ │ 帳戶名義,匯│ 摺類取款支│ │ │ │ │ │ │ 100 萬元,入│ 出憑條、國│ │ │ │ │ │ │ 左列國泰世華│ 內匯款申請│ │ │ │ │ │ │ 帳戶。 │ 書影本各1 │ │ │ │ │ │ │⑷圈購付款日:│ 份(見偵卷│ │ │ │ │ │ │ 95年9月14日 │ 一第94頁)│ │ │ │ │ │ │ │ 。 │ │ │ │ │ │ │ │⑷大華證券公│ │ │ │ │ │ │ │ 司100 年3 │ │ │ │ │ │ │ │ 月16日(10│ │ │ │ │ │ │ │ 0) 華證(│ │ │ │ │ │ │ │ 承)字第00│ │ │ │ │ │ │ │ 513 號函及│ │ │ │ │ │ │ │ 函附大華證│ │ │ │ │ │ │ │ 券公司配售│ │ │ │ │ │ │ │ 錦明公司股│ │ │ │ │ │ │ │ 票名單1 份│ │ │ │ │ │ │ │ (見偵卷一│ │ │ │ │ │ │ │ 第34、36頁│ │ │ │ │ │ │ │ )。 │ │ │ │ │ │ │ │⑸大華證券公│ │ │ │ │ │ │ │ 司100 年2 │ │ │ │ │ │ │ │ 月25日(10│ │ │ │ │ │ │ │ 0) 華證(│ │ │ │ │ │ │ │ 法務)字第│ │ │ │ │ │ │ │ 00392 號函│ │ │ │ │ │ │ │ 及函附邱俊│ │ │ │ │ │ │ │ 益原始開戶│ │ │ │ │ │ │ │ 資料、代理│ │ │ │ │ │ │ │ 人委託書影│ │ │ │ │ │ │ │ 本各1 份(│ │ │ │ │ │ │ │ 見偵卷一第│ │ │ │ │ │ │ │ 44頁、第53│ │ │ │ │ │ │ │ 至54頁)。│ │ │ │ │ │ │ │⑹國泰世華銀│ │ │ │ │ │ │ │ 行100 年2 │ │ │ │ │ │ │ │ 月21日(10│ │ │ │ │ │ │ │ 0) 國世松│ │ │ │ │ │ │ │ 山字第030 │ │ │ │ │ │ │ │ 號函及函附│ │ │ │ │ │ │ │ 磨家麒原始│ │ │ │ │ │ │ │ 開戶資料各│ │ │ │ │ │ │ │ 1 份(見偵│ │ │ │ │ │ │ │ 卷一第68 │ │ │ │ │ │ │ │ 、77頁)。│ └──┴───┴───────┴───────┴─────┴───────┴──────┘ 附表二: ┌────────────────────────────────────┐ │㈠邱俊益帳戶(證據:大華證券公司分戶帳歷史查詢報表1 份,見偵卷一第56至58│ │ 頁) │ ├────┬──────┬────┬─────┬──────┬──────┤ │購入時間│購入股數/ 每│賣出時間│賣出股數/ │手續費/ 交易│獲得利益 │ │ │張股價價格 │ │賣出價格 │稅 │(新臺幣) │ ├────┼──────┼────┼─────┼──────┼──────┤ │95年9 月│80,000股 │ │ │ │ │ │25日 │42元 │ │ │ │ │ ├────┼──────┼────┼─────┼──────┼──────┤ │ │ │95年10月│8,000股 │627元/1320元│438,053元 │ │ │ │3日 │55元 │ │ │ ├────┼──────┼────┼─────┼──────┼──────┤ │ │ │95年10月│5,000股 │391元/825元 │273,784元 │ │ │ │3日 │55元 │ │ │ ├────┼──────┼────┼─────┼──────┼──────┤ │ │ │95年10月│10,000股 │783元/1650元│547,567元 │ │ │ │3日 │55元 │ │ │ ├────┼──────┼────┼─────┼──────┼──────┤ │ │ │95年12月│5,000股 │353元/744元 │246,903元 │ │ │ │8日 │49.6元 │ │ │ ├────┼──────┼────┼─────┼──────┼──────┤ │ │ │96年1 月│10,000股 │810 元/1707 │566,483元 │ │ │ │11日 │56.9元 │元 │ │ ├────┼──────┼────┼─────┼──────┼──────┤ │ │ │96年1 月│20,000股 │1621元/3414 │1,132,965 元│ │ │ │11日 │56.9元 │元 │ │ ├────┼──────┼────┼─────┼──────┼──────┤ │ │ │96年1 月│10,000股 │810 元/1707 │566,483元 │ │ │ │11日 │56.9元 │元 │ │ ├────┼──────┼────┼─────┼──────┼──────┤ │ │ │96年1 月│12,000 股 │1,621 元/341│677,765 元 │ │ │ │11日 │56.9元 │4 元 │ │ │ │ │ │ │ │ │ │ │ │ │◎備註一 │ │ │ ├────┴──────┼────┼─────┼──────┼──────┤ │ │ 總計 │80,000股 │ │4,450,003 元│ ├───────────┴────┴─────┴──────┴──────┤ │備註一:該次原賣出2 萬股,惟僅其中1 萬2,000 股屬詢價圈購股數,故僅以 │ │ 12,000計之 。 │ │備註二: │ │⑴被告獲利計算式:賣出金額賣出股數-買入金額買入股數-手續費-交易稅│ │⑵此部分總計獲利: │ │ 4,450,003元(賣出獲利)-42元8 萬股(買入支出)=1,090,003 元 │ ├────────────────────────────────────┤ │㈡王信傑帳戶(證據:大華證券公司分戶帳歷史查詢報表1 份,見偵卷一第59至63│ │ 頁) │ ├────┬──────┬────┬─────┬──────┬──────┤ │購入時間│購入股數/ 每│賣出時間│賣出股數/ │手續費/ 交易│獲得利益(新│ │ │張股價價格 │ │賣出價格 │稅 │臺幣) │ ├────┼──────┼────┼─────┼──────┼──────┤ │95年9 月│95,000股 │ │ │ │ │ │25日 │42元 │ │ │ │ │ ├────┼──────┼────┼─────┼──────┼──────┤ │ │ │95年12月│10,000股 │735 元/1548 │513,717元 │ │ │ │5日 │51.6元 │元 │ │ ├────┼──────┼────┼─────┼──────┼──────┤ │ │ │95年12月│2,000股 │142元/300元 │99,558元 │ │ │ │7日 │50元 │ │ │ ├────┼──────┼────┼─────┼──────┼──────┤ │ │ │95年12月│10,000股 │703 元/1482 │491,815元 │ │ │ │8日 │49.4元 │元 │ │ ├────┼──────┼────┼─────┼──────┼──────┤ │ │ │95年12月│5,000股 │351元/741元 │245,908元 │ │ │ │8日 │49.4元 │ │ │ ├────┼──────┼────┼─────┼──────┼──────┤ │ │ │95年12月│5,000股 │348元/733元 │243,419元 │ │ │ │8日 │48.9元 │ │ │ ├────┼──────┼────┼─────┼──────┼──────┤ │ │ │95年12月│5,000股 │351元/741元 │245,908元 │ │ │ │8日 │49.4元 │ │ │ ├────┼──────┼────┼─────┼──────┼──────┤ │ │ │95年12月│10,000股 │698 元/1470 │487,832元 │ │ │ │11日 │49元 │元 │ │ ├────┼──────┼────┼─────┼──────┼──────┤ │ │ │95年12月│8,000股 │560 元/1180 │391,860元 │ │ │ │11日 │49.2元 │元 │ │ ├────┼──────┼────┼─────┼──────┼──────┤ │ │ │95年12月│5,000股 │348元/733元 │243,419元 │ │ │ │11日 │48.9元 │ │ │ ├────┼──────┼────┼─────┼──────┼──────┤ │ │ │95年12月│10,000股 │692 元/1458 │483,850元 │ │ │ │11日 │48.6元 │元 │ │ ├────┼──────┼────┼─────┼──────┼──────┤ │ │ │95年12月│10,000股 │698 元/1470 │487,832元 │ │ │ │15日 │49元 │元 │ │ ├────┼──────┼────┼─────┼──────┼──────┤ │ │ │95年12月│5,000股 │348元/733元 │243,419元 │ │ │ │19日 │48.9元 │ │ │ ├────┼──────┼────┼─────┼──────┼──────┤ │ │ │95年12月│5,000股 │347元/732元 │242,921元 │ │ │ │21日 │48.8元 │ │ │ ├────┼──────┼────┼─────┼──────┼──────┤ │ │ │95年12月│5,000股 │346元/729元 │241,925元 │ │ │ │21日 │48.6元 │ │ │ ├────┼──────┼────┼─────┼──────┼──────┤ │ │ │總計 │95,000股 │ │4,663,383 元│ ├────┴──────┴────┴─────┴──────┴──────┤ │備註一: │ │此部分總計獲利: │ │4,663,383元(賣出獲利)-42元9萬5,000股(買入支出)=673,383元。 │ ├────────────────────────────────────┤ │㈢李元生帳戶(證據:大華證券公司分戶帳歷史查詢報表1 份,見偵卷一第64至65│ │ 頁) │ ├────┬──────┬────┬─────┬──────┬──────┤ │購入時間│購入股數/ 每│賣出時間│賣出股數/ │手續費/ 交易│獲得利益(新│ │ │張股價價格 │ │賣出價格 │稅 │臺幣) │ ├────┼──────┼────┼─────┼──────┼──────┤ │95年9 月│82,000股 │ │ │ │ │ │25日 │42元 │ │ │ │ │ ├────┼──────┼────┼─────┼──────┼──────┤ │ │ │95年10月│10,000股 │783 元/1650 │547,567元 │ │ │ │3 日 │55元 │元 │ │ ├────┼──────┼────┼─────┼──────┼──────┤ │ │ │95年10月│5,000股 │391元/825元 │273,784元 │ │ │ │3日 │55元 │ │ │ ├────┼──────┼────┼─────┼──────┼──────┤ │ │ │95年10月│10,000股 │783 元/1650 │547,567元 │ │ │ │3日 │55元 │元 │ │ ├────┼──────┼────┼─────┼──────┼──────┤ │ │ │96年4 月│25,000股 │2009元/4230 │1,403,761 元│ │ │ │16日 │56.4元 │元 │ │ ├────┼──────┼────┼─────┼──────┼──────┤ │ │ │96年9 月│1,000股 │80元/170元 │56,450元 │ │ │ │17日 │56.7元 │ │ │ ├────┼──────┼────┼─────┼──────┼──────┤ │ │ │96年9 月│4,000股 │323元/681元 │226,196元 │ │ │ │17日 │56.8元 │ │ │ ├────┼──────┼────┼─────┼──────┼──────┤ │ │ │96年10月│5,000股 │366元/771元 │255,863元 │ │ │ │3日 │51.4元 │ │ │ ├────┴──────┼────┼─────┼──────┼──────┤ │ │總計 │60,000股 │ │3,311,188 元│ ├───────────┴────┴─────┴──────┴──────┤ │備註一:圈購股數尚餘22,000股未出售。 │ │備註二:此部分總計獲利: │ │3,311,188 元(賣出獲利)-42元{(8 萬2,000 股-2 萬2,000 股)(買入支│ │出)}=791,188 元。 │ ├────────────────────────────────────┤ │㈣磨家麒帳戶(證據:大華證券公司分戶帳歷史查詢報表1 份,見偵卷一第67頁)│ │ │ ├────┬──────┬────┬─────┬──────┬──────┤ │購入時間│購入股數/ 每│賣出時間│賣出股數/ │手續費/ 交易│獲得利益(新│ │ │張股價價格 │ │賣出價格 │稅 │臺幣) │ ├────┼──────┼────┼─────┼──────┼──────┤ │95年9 月│80,000股 │ │ │ │ │ │25日 │ │ │ │ │ │ ├────┼──────┼────┼─────┼──────┼──────┤ │ │ │95年10月│7,000股 │543 元/1144 │379,813元 │ │ │ │14日 │54.5元 │元 │ │ ├────┼──────┼────┼─────┼──────┼──────┤ │ │ │95年10月│23,000股 │1658元/3491 │1,158,651 元│ │ │ │18日 │50.6元 │元 │ │ ├────┼──────┼────┼─────┼──────┼──────┤ │ │ │95年10月│10,000股 │723 元/1524 │505,753元 │ │ │ │20日 │50.8元 │元 │ │ ├────┼──────┼────┼─────┼──────┼──────┤ │ │ │95年10月│3,000股 │217元/458元 │152,025元 │ │ │ │20日 │50.9元 │ │ │ ├────┼──────┼────┼─────┼──────┼──────┤ │ │ │95年10月│7,000股 │505 元/1064 │353,331元 │ │ │ │20日 │50.7元 │元 │ │ ├────┼──────┼────┼─────┼──────┼──────┤ │ │ │95年10月│10,000股 │718 元/1512 │501,770元 │ │ │ │24日 │50.4元 │元 │ │ ├────┼──────┼────┼─────┼──────┼──────┤ │ │ │95年10月│5,000股 │357元/753元 │249,890元 │ │ │ │24日 │50.2元 │ │ │ ├────┼──────┼────┼─────┼──────┼──────┤ │ │ │95年10月│15,000股 │1068元/2250 │746,682元 │ │ │ │25日 │50元 │元 │ │ ├────┴──────┼────┼─────┼──────┼──────┤ │ │總計 │80,000股 │ │4,047,915 元│ ├───────────┴────┴─────┴──────┴──────┤ │備註一: │ │此部分總計獲利: │ │4,047,915 元(賣出獲利)-42元8 萬股(買入支出)=687,915 元。 │ ├────────────────────────────────────┤ │㈤前揭四帳戶獲利總計獲益 │ ├────────────────────────────────────┤ │1,090,003 元+673,383元+791,188 元+687,915 元=3,242,489元 │ └────────────────────────────────────┘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 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 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