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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鍾雅蘭郭俊德楊麗文

原告
毓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玉萍
被告
黃燦輝

陳國賢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11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楊麗文

書記官 柯凱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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