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1年度交聲字第256號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緯虹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淑美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民國101 年2 月3 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壢監裁字第裁53D00000000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緯虹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係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九日收受原處分機關所為前開裁決書,有裁決書、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件二十日之異議期間應至同年二月二十九日止,而異議人遲至同年三月一日始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聲明異議狀並轉送本院,有聲明異議狀上原處分機關之收狀戳可按,經核已逾聲明異議之二十日期間,其異議權已喪失且無從補正,本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十七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交通法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