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原 告 王麗娟 蔡尚霖 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律師 被 告 彭永庄 多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初冠五 被 告 大邦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錡列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朱家寬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